不申報遺產稅及繼承登記,會如何呢?

21 Nov, 2017

問題摘要:

為避免遺產遭標售或被收歸國有,繼承人應積極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稅申報,若無人辦理繼承,則須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由利害關係人(如國稅局、國產署、債權人、受遺贈人等)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進行遺產清理與公告催告程序,確保遺產能夠依合法程序分配,避免因疏忽導致財產流失。遺產管理人需編製遺產清冊,保存遺產,公告債權人與受遺贈人報明權利,並負責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最終若有繼承人承認繼承,則將遺產移交繼承人,若無人承繼,則依法歸國庫所有。因此,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特別留意法定期限,及早辦理相關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遭受罰鍰或遺產流失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這個問題都是發生在繼承人爭產,所有人互相抵制,不想去申報遺產稅及繼承登記,結果會如何呢?簡單回答說,遺產稅是可能被罰,繼承登記是會被罰,最壞的情況下就是遭標售。

 

「 遺產稅 」就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遺留下所有財產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用意在於避免大家過度依賴遺產,同時藉由「 累進稅率 」的方式,讓社會的財富分配可以更加公平。

 

關於遺產稅,沒有準時申報可能遭裁罰!此部分參見遺贈稅法第1條第1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第4條第1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準此,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自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除繼承登記外,繼承人亦須注意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最多可延長三個月,逾期未申報將面臨核定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影響權益甚大。

 

至於,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到底會如何?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若逾期將會產生一系列影響。首先,逾期未辦理登記將面臨罰鍰,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6點,繼承登記應於繼承發生時起六個月內辦理,若未於期限內辦理,每逾一個月需支付相當於登記費用一倍的罰鍰,最高可達二十倍,此罰款在辦理繼承登記時需一併繳納。

 

不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土地法第73-1條)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不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不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進行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若仍未辦理,該不動產將被列冊管理,且地政機關有權移送國有財產署進行標售,這是基於維護土地資源及地籍資料完整性,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考量。因此,若繼承人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可能導致土地或建物在十五年後遭國有財產署標售,繼承人或占有人將喪失該不動產的使用權。標售前地政機關需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可依序享有優先購買權,若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行使該權利,則視為放棄。

 

若標售完成,繼承人將無法再辦理繼承登記,而需透過購買方式取回不動產,增加不必要的風險與財務負擔。就算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此外,若遺產尚未辦理繼承,且繼承人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可能導致遺產最終被收歸國有,遺產在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後,若仍有剩餘,依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7點,財產將分別以不同方式處理,包括結算現金存入國庫、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動產或有價證券由相關機關接管,貴重物品則標售變現後解繳國庫。若遺產於標售後仍無人領取,則款項將存入國庫設立的專戶,繼承人可依應繼分領取,然而若超過十年無人申領,則該筆遺產最終歸屬國庫。

-家事-繼承-稅務-遺產稅-遺產稅申報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土地法第73-1條=遺贈稅法第1條=遺贈稅法第1條第4條=遺贈稅法第1條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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