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死亡是否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問題摘要:
無論遺產總額是否超過免稅標準,遺產稅申報皆為法律義務,特別是在涉及不動產繼承時,更不可忽視申報程序。此外,依據被繼承人生前的居住情況與國籍狀態,遺產稅的適用範圍亦有所不同,繼承人應審慎評估自身情境,確保遺產順利移轉,避免因未申報而影響財產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 遺產稅 」就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遺留下所有財產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用意在於避免大家過度依賴遺產,同時藉由「 累進稅率 」的方式,讓社會的財富分配可以更加公平。
遺產稅是當一個人死亡後,將遺留的財產移轉給繼承人時,政府依法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前,必須依規定申報遺產稅,並繳納應納稅額後,才能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社會對遺產過度依賴,並透過累進稅率促進財富的合理分配,使經濟資源分配更公平合理。然而,許多人可能會疑惑,若被繼承人生前財產不多,甚至沒有遺產,是否仍需辦理申報?依據現行法規,雖然遺產總額未達課稅標準時無需繳納遺產稅,但基於法律義務,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以取得免稅證明,尤其涉及不動產繼承時,更須先完成申報手續,否則將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以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若遺產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現行適用免稅額),雖然無需實際繳納遺產稅,但仍須依規定進行申報,特別是在繼承不動產時,申報程序不可省略,否則將無法順利辦理繼承登記。這意味著,即使被繼承人的財產少,仍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以確保後續財產移轉的合法性。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境下,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擁有外國身份並長期旅居海外,或於死亡前曾放棄我國國籍,繼承人仍可能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有一種其實很簡單,就是親人沒有遺產,要申報嗎?其實財產沒有超過1200萬元(遺產稅的免稅額),不用繳什麼稅,要不要申報就要看不要繼承不動產,有繼承不動產,不報就不能辦繼承登記,所以還是要辦理(但是其實依法就要申報,祇不過沒有遺產的被繼承人因為財產少,所以沒有處罰),另一種就是通常發生在我國人民取得外國身份而旅居國外之情形,簡單回答如下,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我國遺產稅課徵是採國籍(住所)及屬地主義綜合判斷,因此,下列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的課徵範圍,主要依據國籍與住所判斷,被繼承人死亡時,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者,繼承人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首先,經常居住於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遺留於國內及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所謂「經常居住國內」,須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一)死亡前兩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即有戶籍登記者;(二)雖未設有住所,但在死亡前兩年內,於我國境內累計居住超過365天。惟若該人士為政府聘僱來台工作,且有特定居留期限者,無論居住時間長短,均不視為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被視為「經常居住國外」,適用不同的申報規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
其次,若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如長期旅居海外之我國國民或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時,僅需針對國內財產辦理申報,無須申報國外財產。例如,一名持有美國護照且長年居住美國的台灣人,若在台灣擁有土地或房產,其繼承人仍須依規定辦理申報,但僅限於台灣境內的財產,無需申報美國的財產。第三,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則其遺產無論位於國內或國外,均應納入申報範圍,以確保稅務機關能依法課徵遺產稅。最後,若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則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遺產稅申報,適用我國相關法規進行稅務計算與繳納。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前揭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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