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遺產訴訟,究竟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回復繼承權之訴、遺囑效力爭議、特留分扣減訴訟及遺產分割訴訟,構成我國繼承訴訟的四大核心爭點,其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平衡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繼承人之基本保障。真正繼承人受侵害時,應積極行使回復繼承權,防止財產遭不當占有;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或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亦得透過訴訟維護權益;遺產分割若協議不成,則透過法院裁判解決,確保公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訴訟不僅是財產爭奪,更涉及家庭倫理與情感,故在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的運作下,如何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兼顧權益保障與關係修復,才是面對此類案件的根本智慧。

 

回復繼承權及討回遺產之訴訟

回復繼承權之訴,是指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現實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則繼承權被侵害之真正繼承人得對之請求回復之制度。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回復。至於,時效,如概括請求一次性回復是從知道被侵害的時後起算,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超過10年不行使亦同(民法第1146條),如個別返還請求權是15年。

 

遺囑之無效

遺囑的作成要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會有效力,遺囑的類型有五種,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形式要件,如立遺囑之方式不符合法律要件,則遺囑無效。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人),作成之遺囑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不用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作成遺囑,但未滿十六之人所作成之遺囑亦無效(民法第1186條)。

 

特留份之訴

法定繼承人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發生,就都有繼承權,雖然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法律仍保留一定比例的應繼份與法定繼承人繼承,此則為特留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而可以就遺贈財產中扣減其特留分不足數的部分(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為法律明訂屬於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如受侵害,自可依法提起確認特留分或返還特留分之訴訟。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規定有一定比例。

 

分割遺產之訴

1.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但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期限的限制,即遺產以自由分割為原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才會有分割的限制(民法第1164條)。

 

實務上,法院於裁判分割時,會斟酌遺產性質、分配公平、繼承人實際需要及社會經濟秩序,選擇拍賣、價金分配、物理分割或補償等方式,以求合理妥適。在進行遺產訴訟時,證據準備至為關鍵,當事人不可憑自我感覺良好,否則往往遭法院檢視後發現漏洞百出。

 

訴訟準備

在進行遺產訴訟時,各方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和文件,包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並詳細評估所有可能的法律和事實問題。此外,訴訟態度與策略同樣重要,一個合理且具有同情心的立場可能有助於獲得更有利的法律判決。

 

訴訟應準備的資料:

1、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遺產清冊或可證明應繼遺產項目數量的資料:回復繼承請求權的請求標的物,應以繼承遺產的資料為依據,如果遺產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現金或定存單,則要提出存摺或銀行相關傳票資料。

4、原告為真正繼承人的資料:如是法定繼承人,應提出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是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則應提出認領證明。

5、其他如喪葬費用收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之證明等(如要一併主張扣還或扣抵費用)。

6、遺囑:如要用遺囑主張分配遺產或確認遺囑真為真正。

 

打官司(訴訟),本質上就是「博弈」。當事人不要老是以為證據充分,所以就堅持告到底。

一來,當事人自己認為的「證據充分」,常見「自我感覺良好」,如果從法律人(尤其法院)嚴謹的角度來詳加檢視,通常都會有「漏洞百出」、「優劣摻半」、「兩面刃傷」,甚至「不堪一擊」的證明力不足問題。

 

訴訟過程中,態度與策略亦不可忽視,即使擁有證據優勢,若當事人表現高傲、不通情理,亦可能引起法官反感,影響自由心證。因此在庭上應保持專業與謙遜,以理性法律論據為主,不宜訴諸情緒或過度激烈言辭。遺產繼承訴訟通常曠日廢時,從一審到三審常需三到五年,除非在訴訟初期或中途透過調解或和解達成共識,否則往往拖延甚久,增加成本與親情裂痕。因此在制定策略時,當事人應謹慎考慮適當停損與和解可能,避免無謂消耗,尤其在家庭成員間爭議時更需權衡關係維護。

 

訴訟不僅是一場證據和法律的辯證,也是一場策略和心理的博弈。特別在遺產繼承的情境下,當事人間的情感糾葛和歷史關係往往使案件變得更加複雜。以下是針對您提到的各點,如何有效處理遺產訴訟的一些具體建議:更何況,對方(對造當事人)手上有多少有利證據、策略規劃,通常也未必是我方能夠完全精準預測。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的充分性與漏洞往往決定案件的走向與最終結果,因為訴訟不是單純的公式化計算,而是一場包含博弈、策略與心理判斷的綜合過程。當事人縱然自認證據完備,也必須經由法律專業角度來詳加檢視,因為證據不僅在形式上必須具備合法性與完整性,還必須經得起對方的質疑與法院的嚴格審查,稍有疏漏即可能導致原本具優勢的局勢逆轉。專業律師與專家在此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能夠協助當事人檢視證據鏈條,確認其是否能構成完整的論證,並協助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反擊策略,事先準備應對之道。即使當事人擁有大量有利的文件、證言或其他資料,若其中存在矛盾、不一致或欠缺關鍵環節,也可能被對方律師放大為漏洞,進而動搖整體說服力,因此所謂的「證據充分」,必須是經得起雙方拉鋸與法院自由心證檢驗的完整結構。

 

此外,訴訟過程中經常涉及第三方決定的影響,這也是當事人無法完全掌控的重要變數。例如專業鑑定意見、證人證詞、政府或其他機關回覆的公文,這些都會被法院納入裁量範圍,然而當事人對其結果往往難以完全預測。專業鑑定人可能基於不同的資料、專業判斷標準或個人理解,做出對案件不利的結論;證人可能因記憶模糊、情緒偏頗或立場改變而提供不一致的說法;甚至某些官方回覆可能因行政程序保守而偏向形式,未能完全支持一方當事人。因此,勝敗有時並不僅僅取決於雙方律師的攻防,而在於第三方因素如何被引入與解讀。這就要求訴訟參與人必須充分準備,包括與鑑定人建立良好溝通,確保其能準確理解爭點;對證人事前做適當的訪談,確認其證詞的一致性;並在程序中隨時準備提出反駁意見,以減低不利影響。

 

態度與策略亦是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訴訟中若當事人展現出高傲、不通情理、咄咄逼人、遮掩詭辯或過於情緒化的態度,雖然表面上看似積極維護權利,卻可能引起法官的不悅甚至反感。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證時,雖然表面上依據證據與法律條文,但在「證據解讀推論」、「事實認定」、「法律見解選擇」等環節中仍擁有裁量空間。若當事人態度不佳,法官很可能在這些模糊地帶中傾向同情另一方,進而作出對己方不利的裁判。因此,保持謙遜、理性與專業的姿態,避免敵對或蔑視的行為,對於獲得法院信任與認同至關重要。訴訟的本質不僅是法律論爭,更是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與說服過程,態度不僅是外在表現,更直接影響裁判者的心理判斷。

 

對方的策略與證據亦不容忽視。透過法律程序中的發現程序、調取卷證、傳票等方式,當事人應盡可能掌握對方可能依賴的證據與證人訊息,並對其法律效力與可信度進行評估。然而,對方可能仍然持有意料之外的有利資料或突然提出新的證據,這種不可預測性要求當事人必須隨時保持警覺與彈性,避免過度自信或掉以輕心。律師在制定訴訟計畫時,除建立自己的攻防框架外,更要設想對方的可能動作,從而在策略上預留回旋空間。

 

在長期的訴訟實務中,另一個重要觀念便是「適當停損與和解」。訴訟雖然是爭取權利的工具,但並非一定要「痛打到底」才算成功。若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成本與風險逐漸超過可能的收益,或案件走向不利,再一味強行推進,往往只會導致更大的損失。適時考慮和解或調解,不僅能降低經濟與時間成本,還能保留人際或家庭關係,避免雙方撕裂到無法修復。尤其在遺產繼承、家事糾紛等案件中,和解往往不僅是解決眼前爭議,更是為長遠維護家庭關係。訴訟或許能帶來短期的勝利,但卻可能留下長期的裂痕,因此從策略層面來看,能打能談、捨小就大、務實分析,才是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的思維模式。

 

和解與調解並非失敗的象徵,而是另一種智慧的選擇。它可以透過讓步換取穩定,透過協商減少敵意,透過雙贏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損耗。在現行法制下,法院也積極推動調解制度,提供中立平台讓雙方尋求共識。律師在其中的角色,則是評估何時應堅持到底,何時應勸導當事人接受和解,這種判斷能力往往來自多年訴訟經驗與對法官心證傾向的精確掌握。

 

因此,從宏觀角度來看,訴訟策略必須兼顧「證據充分」、「態度妥當」、「策略靈活」與「適當停損」四大面向。當事人不僅要追求在證據上取得優勢,更要注意避免自身漏洞被放大;不僅要強調法律上的正當性,更要以專業、謙和的姿態贏得法官信任;不僅要計算短期的勝敗,更要評估長期的人際與經濟成本。專業律師的價值正在於此,他們不僅能提供法律條文與程序上的知識,更能在複雜的爭訟中為當事人建構全面的策略藍圖。

 

遺產繼承訴訟作為一個典型案例,最能顯示上述原則的重要性。因為遺產分割官司牽涉到家人之間的利益,往往情緒激烈且爭執複雜,訴訟時間甚至可長達三至五年,從一審、二審到三審反覆拉鋸。若雙方缺乏和解意願,光靠法院裁判,雖能得到結論,但往往導致家庭關係徹底破裂,親情不再。反之,若在訴訟初期或中途即透過律師協助達成和解,則能在保護法律權益的同時,避免過度消耗資源,維繫最起碼的家庭和諧。

 

因此,謹慎考慮所有可能性,採取兼顧法律、情感與策略的態度,才是處理訴訟最理性的方式。訴訟並非單一的戰鬥,而是一場包含證據、法律、心理與人際關係的綜合過程。唯有在充分準備、靈活應對並保留和解空間的情況下,才能在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減少對人際與家庭的長遠傷害。從事遺產繼承法律工作的專業律師,憑藉多年的經驗與對訴訟走向的掌握,能夠全面檢視個案狀況,提供精準的法律建議,並在訴訟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最終的智慧,不僅在於如何勝訴,更在於如何妥善運用法律工具達到權利保障與關係修復的平衡,這也是現代訴訟策略中最應被重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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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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