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國籍可以就境外財產免繳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若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其在國外的資產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主要的考量在於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以及在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使被繼承人已放棄國籍,只要在關鍵時間點仍符合上述條件,其境外財產仍然需要在台灣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此外,若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已經按當地法律納稅,可以從台灣應繳的遺產稅額中扣抵已繳的國外稅款,但扣抵額度有限制,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需要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核調查屬實。即使被繼承人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其在國外的財產仍然需要根據台灣法律規定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並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已繳納的國外稅款。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被在國外也有龐大資產,被繼承人有感年紀大了身體欠佳,為避免移轉予子女的海外資產被課遺產稅、贈與稅,拋棄中華民國國籍。請問被繼承人的海外遺產或贈與的資產是否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贈與稅?
被繼承人若已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其在國外的資產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這是因為根據中華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國籍身份為何,其境外資產都屬於課稅範圍。
換句話說,只要被繼承人在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條件,即使其已經拋棄了中華民國國籍,其境外資產仍然需要根據台灣法律規定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
屬人兼採屬地
我國遺產稅、贈與稅課徵都是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被繼承人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即開宗名義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國內、國外遺產都要繳遺產稅給中華民國政府。
第3條則規定贈與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在判斷是否需要就境外財產課徵中華民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時,的確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情形可以算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換言之,即使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留時間逾365天,但如果是因為特定工作所需的居留期限,則不會被視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綜合這些規定,以及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可以確定是否需要在境外財產上繳納中華民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原則。基本上,不論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擁有雙重國籍,或是其財產位於何處,關鍵在於他們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以及在關鍵時間點(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另,針對是否「中華民國國民」的判斷,為避免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規避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明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如被繼承人老年已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要件,臨終前雖然趕緊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拋棄的時間點是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因此仍應依法申報我國遺產稅、贈與稅。
境外稅務合作與遺產稅
在面對遺產及贈與稅的議題時,一定要有基本的觀念,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我國國民,其境外的資產仍然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稽徵機關怎麼知道在境外有多少資產呢?過往稽徵機關多有賴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透過他人檢舉、以及資金匯入查核等多種管道方能掌握納稅義務人境外資產的片段資訊,透過國與國間之稅務合作途徑,例如與其他國家的稅務協定,也提供了一種重要的資訊交換機制,以協助稽徵機關確定境外資產的情況,因之,規劃前務必確認相關國家的情況。
再者,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國外的財產已經按當地法律納稅,台灣允許從應繳的遺產稅額中扣抵已繳的國外稅款,但扣抵的額度有限制,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5條)
遺產稅申報目的為何?如何在被繼承人生前就開始規劃申報?
問題摘要:
在遺產稅的申報中,儘管有時候申報的金額可能不會影響到實際的納稅額,但還是建議進行申報,以確保所有財產都被妥善處理,並且避免可能的法律問題。申報遺產稅不僅可以確保合法合規,還可以在申報過程中發現可能被遺漏或處理不當的財產問題。這也有助於確保每個繼承人都能公平地分配遺產。遺產稅的申報與規劃至關重要,不僅涉及法律義務,也關乎繼承人的財務負擔與權益保障。雖然部分財產可能免於課稅,但為確保未來財產能順利移轉,仍建議依規定辦理申報,以避免罰鍰及法律糾紛。對於擁有較高價值資產者,應提前進行財產配置,透過生前贈與、買賣、信託或保險等工具進行規劃,確保未來財產能以最低的稅負順利移轉給繼承人。在進行遺產規劃時,也應充分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的影響,並諮詢專業稅務與法律顧問,以確保財產移轉的合法性與最適化的稅務負擔。
律師回答:
遺產稅是當一個人死亡後,其遺留下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時,政府依據法律課徵的一種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正式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社會對遺產的過度依賴,並透過累進稅率的課徵方式,促進財富的合理分配,使社會資源更加公平。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遺留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其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為境外國民或非我國人民,但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仍需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不論遺產價值是否超過免稅額,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只有取得免稅證明後,繼承人才可依法辦理登記性資產(如土地、股票、汽車等)的過戶手續。此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若未申報或遲延申報,主管機關可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因此,雖然部分人可能認為遺產稅申報與否影響不大,但從法律及實務操作的角度來看,仍建議即使遺產低於免稅額,也應主動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以免日後產生法律問題。
從實務角度來看,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僅是法律義務,也能確保財產順利移轉。例如,部分繼承人可能誤判被繼承人是否擁有財產,或對於遺產範圍有所遺漏,透過正式申報的程序,有助於全面確認財產清單,避免財產被遺漏或遭他人私下領取。
此外,申報過程中也可能發現其他繼承人未經同意私自挪用財產的情況,進而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追訴,確保自身權益。因此,無論遺產價值大小,申報遺產稅都是一種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對於已經辦理申報的繼承人而言,除了繳納稅款外,還需注意扣除額與免稅額的適用,以減少稅負。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目前遺產稅的免稅額為1,333萬元(適用於111年1月1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而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殉職者,其免稅額可加倍計算。此外,遺產總額可再扣除特定項目,例如配偶扣除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扣除額、喪葬費用、已納的各項稅捐等,進一步減少應納遺產稅額。
在遺產規劃方面,若希望降低未來繼承時的稅負,可透過生前財產配置來達成節稅效果。常見的規劃方式包括生前贈與、買賣、信託、購買人壽保險等。生前贈與可以利用贈與稅的免稅額,每年贈與人可享受244萬元的免稅額,若透過長期規劃,可有效降低遺產總額,進而減少遺產稅的負擔。此外,土地及房屋贈與時需考量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影響,以確保最有利的財產移轉方式。例如,若透過買賣方式移轉房產,則需支付房地合一稅,但可避免未來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課徵,因此在不同情境下應選擇適合的財產轉移方式。此外,透過信託方式進行財產管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遺產稅負擔,特別是公益信託可享有稅務優惠,而他益信託則可確保財產在未來合理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購買人壽保險也是常見的遺產規劃工具,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人壽保險理賠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可直接獲得保險理賠,避免因遺產稅負擔而影響財產繼承。然而,若在死亡前短期內投保,且保費一次繳清,或保單具備投資性質,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從而將保險理賠金納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進行保險規劃時,應確保符合合理保險原則,以免喪失稅務優惠。
-家事-繼承-稅務-遺產稅-生前規劃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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