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國籍就可以不繳遺產贈與稅嗎?
問題摘要:
台灣的遺產稅與贈與稅制度確保政府能夠適當地對遺產和贈與財產進行課稅,同時防範透過國籍變更來規避稅捐的行為。民眾若有意進行遺產或贈與規劃,應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情況下,提前進行適當的稅務規劃,例如透過合理運用免稅額度、信託安排、提前贈與等方式,以降低可能的稅負壓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和第3條,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基於“屬人兼屬地”的原則。這意味著,無論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是中華民國國民,稅務都與其財產的實際位置有關。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外擁有遺產的中華民國國民徵收,以及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遺產的非中華民國國民徵收。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進行贈與的中華民國國民徵收,以及對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贈與的非中華民國國民徵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判斷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的關鍵是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居住狀態:有住所:如果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累計居留超過365天。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的人,特定居留期限不適用上述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應依法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防止通過放棄國籍來規避稅務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去世後,將其遺留的財產移轉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該財產所徵收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先完成遺產稅的繳納,才能正式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社會成員過度依賴遺產,同時透過累進稅率的課徵方式,使社會財富的分配更加公平,減少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進而促進社會流動性。各國的遺產與贈與稅制度有所不同,一些人可能會選擇透過放棄國籍來節稅,這本是人民的自由,但若想透過此方式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放棄國籍的時間須與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時間相隔至少兩年以上,才能達到法律效果。因此,若有意藉此方式節稅,必須及早規劃,若等到身體出現重大疾病或健康狀況惡化才開始安排,往往來不及達成節稅效果,甚至可能被認定為刻意規避稅捐,而面臨逃漏稅的罰則。
在台灣,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徵原則採取「屬人兼採屬地」的原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如下: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則無論其財產位於國內或國外,都需依照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但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對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同樣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則規定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若贈與人為經常居住於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贈與的財產位於境內或境外,皆須依照該法繳納贈與稅;若贈與人為經常居住於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需針對其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繳納贈與稅。從這些規定可知,判斷是否需要對境外財產課徵台灣的遺產稅或贈與稅,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符合「經常居住於台灣」的條件,且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
至於如何判斷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屬於「經常居住於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兩種情形符合「經常居住」的標準:第一,若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台灣境內有住所,則可視為經常居住於台灣;第二,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台灣境內雖無住所,但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累計居住天數超過365天,亦屬於經常居住於台灣的範圍。不過,若該個人是受台灣政府聘僱並在境內工作,且有特定居留期限,則不適用此規定。
此外,為防止有人透過刻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來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明確規定,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前的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則仍應依照台灣的法規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即便某人為節稅而放棄國籍,若其死亡或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距離國籍喪失未滿兩年,仍無法達到避稅的目的,這樣的規定旨在防堵透過國籍變更來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家事-繼承-稅務-遺產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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