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繳遺產稅?

18 Jan, 2017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基本概念和申報義務,尤其是關於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的處理方式。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去世後,遺留下的財產需繳納的稅款。繼承人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合法繼承財產。避免過度依賴遺產,並通過累進稅率來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有遺囑執行人: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申報和繳納遺產稅。無遺囑執行人: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負責申報和繳納遺產稅。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在此情況下,法院會指定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遺產稅的申報。遺產稅未繳清前,繼承人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必須在稅務義務完成後,才能進行這些手續。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沒有選定遺產管理人或無法選定,稅務機關可以依非訴事件法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律師回答:

「 遺產稅 」就是當一個人死亡之後,遺留下所有財產給繼承人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用意在於避免大家過度依賴遺產,同時藉由「 累進稅率 」的方式,讓社會的財富分配可以更加公平。

 

關於遺產稅的繳納與責任分擔,按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有遺產始行課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其配偶、子女或子女之配偶,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征與納稅義務

 

遺產稅是針對被繼承人(即死亡者)所遺留的財產向繼承人徵收的稅款。沒有無遺囑執行人的話(沒有遺囑規定,就不會有),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

 

此觀遺產及贈與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征遺產稅。此舉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通過生前贈與規避死亡後的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規定,若無遺囑執行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稅負有繳納義務,而不是按照各自繼承份額分擔。

 

將實質上已為「贈與」之財產,以法律擬制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即在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方式,以規避死後之遺產稅。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是以遺產稅係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均有繳納義務,而非按其應繼分之比例各別分擔(最高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2610號裁判可參)

 

內部責任分擔與連帶責任

雖然在外部關係上,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但在內部關係中,如何分擔遺產稅則可能涉及公平正義的問題。依據《民法》第280條但書的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應平均分擔債務。然而,如果債務是因某一個債務人的單獨行為導致的損害或費用,該債務人應獨自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多認為即使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仍然需要分擔遺產稅。這種觀點認為,遺產稅的繳納義務是連帶的,每個繼承人都負有全額繳納的責任。少數認為實際獲得遺產的人應獨自承擔遺產稅,因為由其承擔遺產稅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雖然遺產稅在外部關係上由全體繼承人承擔,但內部分擔應由實際受益人承擔。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遺產稅的負擔通常仍需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承擔。總結來說,遺產稅的繳納義務在法律上是全體繼承人共同承擔的,但在內部如何分配責任,可能會因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如果希望通過協定或其他法律方式明確遺產稅的內部分擔責任,建議在遺產分割前由繼承人之間達成明確的協定。

 

民法第280條但書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主張該稅款應由生前受贈與者負擔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41號判決認同王甲的主張認為:「遺產稅外部關係雖由繼承人全體負擔,但實際獲贈系爭不動產者為○○○,是則就內部分擔而言,自應由○○○負擔始合乎公平正義之原則」,但此見解畢竟仍屬少數說,多數判決依仍維持「未繼承遺產也應分擔遺產稅」之見解(臺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4722號判決)。

-家事-繼承-稅務-遺產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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