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應向何地申報?
問題摘要:
當一個人死亡後,其留下的所有財產在傳給繼承人時,政府會對這些財產徵收遺產稅。只有在繳納遺產稅後,繼承人才能合法繼承財產。遺產稅的設置旨在防止社會成員過度依賴遺產,並通過累進稅率實現社會財富的更公平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決定遺產稅的申報地點。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的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則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征機關申報。對於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籍人士,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征所申報。對於大陸地區的居民,其在臺灣地區的遺產也需要依上述規定申報。
律師回答:
遺產稅是指當個人死亡後,留給繼承人的所有財產須依法繳納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先完成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後,才可正式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遺產稅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防止財富過度集中於特定家族或個人,藉由「累進稅率」的方式調節社會財富分配,使經濟資源能更均衡地流通,進而降低社會貧富差距,促進財政收入公平合理,並確保政府稅收的穩定性。
因此,透過徵收遺產稅,不僅能促進社會公平,也可鼓勵財富的合理流動,減少個人或家族對遺產的過度依賴,進而提升社會整體的經濟活力。遺產稅的徵收範圍涵蓋所有可計價的遺產,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基金、保險理賠金、企業股份、珠寶、藝術品等,甚至連某些特殊權利(如專利、著作權)也可能被納入課稅範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稅的申報地點應依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決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可能面臨補稅及罰款的處分。
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詳細說明如下:基本依被繼承人戶籍決定,如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而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而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至於,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而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亦係如此。再者,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為確保正確計算遺產稅額,繼承人須詳列被繼承人的財產明細,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款明細、股票對帳單、不動產權狀、保險單、貸款契約、企業股份估值報告等,以供稽徵機關審核。若遺產總額超過免稅額,繼承人須依適用的稅率繳納相應的稅款。若遺產總額低於法定免稅額,則繼承人仍須進行申報,但無須實際繳納遺產稅。
具體而言,若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為臺北市或高雄市,則應向當地的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若戶籍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則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此外,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則其遺產稅申報仍應回歸至其放棄國籍前的原戶籍所在地進行。例如,若被繼承人曾登記戶籍於高雄市,則須向高雄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至於長期居住國外的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若其在我國境內仍有遺產,則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而大陸地區人民若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其遺產稅的申報程序亦與外國人相同,皆應向臺北國稅局辦理。至於戶籍登記於福建省金門縣或連江縣的被繼承人,其遺產稅申報應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提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遺產可依法律規定扣除或免稅,例如已納遺產稅的繼承財產、政府徵收或無償捐贈之財產、特定人壽保險金額等,均可能適用特定的減免規定。若遺產稅額較高,而繼承人無法一次繳納,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或其他資產抵繳部分稅款,惟此類抵繳申請須符合特定條件,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遺產稅的制度雖然旨在促進財富公平分配,但其計算方式與申報規定相當複雜,繼承人應可尋求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合規申報,避免因疏忽而導致補稅或罰款,進而影響遺產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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