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稅申報
問題摘要:
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外,其他的合法遺產稅節稅方式還包括適當利用遺產稅免稅額度、生前贈與、設立信託等方法。例如,依據我國遺產稅法,繼承人可享有一定的免稅額度,而生存配偶的免稅額更高,因此合理規劃遺產的分配方式,能夠有效降低遺產稅的負擔。生存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將該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應繳遺產稅的金額。這項權利的行使無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但繼承人必須於一年內支付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否則可能面臨稅務補繳或罰鍰的風險。生存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應妥善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確保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移轉,以避免後續衍生的稅務爭議。此外,稅捐機關在審查扣除項目時,應以繼承人是否提出時效抗辯為依據,而非逕行認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確保課稅標準符合法律規範。
律師回答:
遺產稅是當一個人去世後,繼承人繼承其遺留下來的財產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所徵收的稅負。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後,才可以合法取得這些遺產。遺產稅的設立目的在於促進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避免個人或家族透過大量遺產形成財富過度集中,同時透過累進稅率的機制,使得稅負能夠更公平地分配,確保經濟體系的健康運行。透過適當的財務規劃,合法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的負擔,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其中,一種合法的遺產稅節稅方式是透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能夠使遺產總額在計算時先行扣除生存配偶應得的財產份額,減少應稅遺產的總額,從而降低遺產稅的負擔。這項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專門為保障生存配偶在喪偶後的財產權益所設計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在夫妻關係中,若雙方沒有特別訂立婚前或婚後財產契約,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若一方去世,則夫妻財產關係即告終止,須進行財產清算。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剩餘部分應由夫妻雙方均分。換言之,當配偶去世時,生存配偶得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從死亡配偶名下的財產中,分配到應得的份額,再計算剩餘遺產總額,進行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夫妻關係中,如果沒有特別訂立財產契約,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夫妻一方去世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剩餘部分應平均分配。生存配偶可以針對這剩餘財產差額,向死亡配偶的財產繼承人請求差額分配。
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基本是法律常識,即當夫妻一方不幸過世,生存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配死亡配偶的「一半」財產價值,僅就剩餘財產繳交遺產稅即可。依據民法第1005規定,如果夫妻間財產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皆採「法定財產制」。
婚後財產必須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也不列入計算,且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也有時效性,應在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超過時間後請求權即消滅。
舉例來說,若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一筆財富,其中一方去世後,生存配偶可以依據該條文主張分配財產。例如,假設夫妻婚後的財產總額為2,000萬元,扣除債務500萬元後,剩餘財產為1,500萬元,則按照法律規定,這筆剩餘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各分配一半,生存配偶可獲得750萬元,而僅剩餘的750萬元會被計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如此一來,生存配偶可有效減少應稅遺產總額,進而降低遺產稅的負擔。
這樣的機制有助於減輕生存配偶的經濟壓力,確保其能夠在失去伴侶後仍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不至於因為遺產稅負擔過重而陷入財務困境。此外,這也讓遺產的繼承更加公平,確保生存配偶不會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被排擠,保障婚姻財產制度的合理性與正義性。
然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是有時效限制的,依照民法規定,請求權人應在知悉剩餘財產差額之時起兩年內提出請求,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該權利,逾期即喪失請求權。因此,對於喪偶的生存配偶而言,應當及早解並行使這項權利,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不會因時效消滅而受損。
遺產稅申報與剩餘財產差額
遺產稅申報時,生存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將該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繼承人應繳納的遺產稅。這項請求權的行使無須獲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生存配偶僅需於遺產稅申報時附上相關文件,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即可依法主張此扣除額。當夫妻一方去世,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告終止,夫妻雙方在婚後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共同負擔的債務後,應予以平均分配。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剩餘部分應由雙方均分,因此生存配偶有權就該財產差額向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請求分配,並據以扣除遺產稅計算基礎。
在實務上,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方式是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後財產總額,扣除共同債務後,求取雙方剩餘財產總額的平均值。例如,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積的財產總值為1,500萬元,並負有500萬元的共同債務,則剩餘財產總額為1,000萬元,應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生存配偶可依法主張500萬元作為其應得部分,而僅對剩餘的500萬元財產計算遺產稅。由於這筆金額是生存配偶依法應得的部分,因此並不構成遺產範圍,無須納入遺產稅課稅基礎。
當其中一方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即消滅,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應平均分配。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範圍,是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
遺產稅的計算應考量夫妻財產關係終止後的財產分配,因此生存配偶依法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將該金額自遺產稅計算基礎中扣除。
此外,在稅務處理上,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扣除相關金額後,稅捐稽徵機關將要求繼承人在一年內支付該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若未能於期限內支付,稅捐稽徵機關有權追繳原應繳納的遺產稅,並可能對繼承人課以滯納金或罰鍰。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確保能夠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以避免未來的稅務風險。
在實務申報程序上,生存配偶不需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即可於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等文件,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扣除該金額。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核後,若認定請求權計算無誤,將會核准扣除並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此時,繼承人應於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支付該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並保存支付或移轉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查核,以解除案件列管。
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扣除相關金額後,稅捐稽徵機關會要求繼承人在一年內支付剩餘財產差額給生存配偶。若未在期限內支付,稅務機關可能會追繳原應繳納的遺產稅。
上開申報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書,配偶可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等文件,毋須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即可主張該金額列為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扣除額。若經核准使用該項扣除額,稅捐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此類案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否則稽徵機關將追繳應納之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生存配偶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並於履行交付或移轉財產後,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核認後解除列管。
若繼承人未能於期限內支付剩餘財產差額給生存配偶,稅捐稽徵機關可能會重新計算應納遺產稅,要求繼承人補繳該部分稅款。繼承人必須在一年內履行支付義務,否則稽徵機關得依法追繳,並對應納稅款計算利息或滯納金。因此,為避免額外的稅務負擔,繼承人應在遺產稅申報完成後,盡速辦理財產移轉或給付手續,以確保合法合規。
生存配偶在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需考慮不同類型財產的稅務影響,例如存款、不動產或投資等不同形式的資產,可能會在未來轉讓時產生額外稅務負擔,尤其是不動產涉及的土地增值稅,這些因素在財產分配時應納入考量。遺產稅的課徵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當配偶之一方去世,遺產即屬於課稅範圍。然而,由於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繼承人若希望減少遺產稅繳納,可透過生存配偶先行分割死亡配偶的剩餘財產,將分配後的餘額視為遺產來計算遺產稅,如此一來便可降低遺產稅額,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遺產可透過多種方式移轉給生存配偶,例如存款、不動產或投資等,每種資產形式的稅務影響均有所不同,因此在規劃遺產分配時,應考慮配偶與全體繼承人的意願,並同時衡量各類財產的稅負差異。例如,若配偶繼承不動產後再行移轉,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可能與透過請求權方式取得有所不同,這點對於財產傳承的影響不容忽視。
此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即告消滅,且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內若未行使,也將喪失該權利。同樣地,依民法第988條之1第3項規定,若夫妻因撤銷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後,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權利的行使期限也是自知悉剩餘財產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即消滅,或自離婚撤銷或判決確定起五年內未行使則失效。因此,生存配偶若希望行使該權利,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請求權。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遺產稅申報時亦可作為扣除項目,無需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生存配偶只需於申報遺產稅時附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便可依法請求扣除相關金額,進而減少遺產稅額。然而,稅捐稽徵機關將要求繼承人在一年內支付該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若未於期限內支付,則稽徵機關有權要求補繳原應繳納的遺產稅,甚至可能對繼承人課以滯納金或罰鍰。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確保能夠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以避免產生額外的稅務負擔。
在實務操作上,當繼承人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扣除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於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支付義務,並於財產交付或移轉後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若繼承人未能履行給付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將重新計算應納遺產稅,並可能要求補繳稅款。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對象為死亡配偶的其他繼承人。這些繼承人可以根據時效規定提出抗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經逾期。然而,稅捐稽徵機關並非該請求權的行使對象,故無法提出時效抗辯。因此,即使繼承人可以因時效抗辯主張請求權消滅,稅務機關仍然無法據此拒絕扣除剩餘財產差額,這與稅務機關與繼承人間的角色和法律關係不同有關。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減少遺產稅額。如果繼承人要對此提出抗辯,則必須符合時效的要求。另一方面,稅捐稽徵機關不受此抗辯限制,因此在扣除遺產稅時,仍應按照生存配偶的請求扣除相應的財產金額。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生存配偶對於死亡配偶的遺產,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其行使對象為死亡配偶的其他繼承人,因此,其他繼承人即屬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稱的債務人,亦即若生存配偶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該請求權,其他繼承人得以時效完成為抗辯,拒絕支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對應的財產。然而,稅捐稽徵機關並非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對象,亦非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稱的債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權主張該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該判決認為,原審法院未審查其他繼承人是否提出時效抗辯,即直接認定上訴人在被繼承人死亡逾五年後始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該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駁回上訴人的請求,此一判決結果並不恰當,未能妥適處理時效抗辯問題。根據該判決意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對象僅限於其他繼承人,亦即請求權的存續與消滅應由繼承人間自行處理,倘若其他繼承人未主張時效抗辯,該請求權仍應被視為有效,稅捐稽徵機關無權主張請求權因逾期而失效。
惟應注意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189號判決謂:「聯合財產關係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對象為死亡配偶之其他繼承人,因此,死亡配偶之其他繼承人即為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稱之債務人,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罹於時效,其他繼承人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至於稅捐稽徵機關因非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對象,非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稱之債務人,自無從為時效完成之抗辯。原判決未審查其餘繼承人有無抗辯時效,遽以上訴人於89年6月15日主張應扣除夫妻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距被繼承人死亡已逾5年,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上訴人不得據以請求扣除,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尚有未當。」亦即稅捐稽徵機關因非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對象,非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稱之債務人,自無從為時效完成之抗辯。
即生存配偶的請求權是否因時效而消滅,應由繼承人決定,而非由稅捐稽徵機關逕行認定。實務上,當生存配偶申報遺產稅並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時,稅捐機關應以該請求權是否已經支付為審查標準,而非單純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扣除。倘若繼承人未提出時效抗辯,則該請求權仍然有效,生存配偶仍可依規定扣除該金額,以減少遺產稅負擔。由於該請求權的性質為夫妻財產制消滅後所產生的財產分割權利,而非單純的繼承權,因此應區別於一般遺產繼承所適用的時效規定。
生存配偶若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留意時效問題,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兩年間未行使,即視為權利消滅。此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起滿五年,亦不得再行使該請求權。生存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應同時提交相關財產清單及計算表,確保扣除剩餘財產差額的申報符合規定,並在一年內履行支付義務,以避免後續產生稅務問題。若繼承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支付該金額,稅捐機關仍有權重新計算遺產稅,要求補繳稅款,因此,繼承人亦應審慎規劃財產分配,確保符合稅務規範。
另一方面,若生存配偶未及時行使該請求權,則其他繼承人可依據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完成,拒絕支付相關金額,因此,生存配偶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身權益。實務上,若遺產主要為不動產,且生存配偶欲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部分財產,則應考量未來轉讓該不動產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等稅務問題。因應上述風險,生存配偶可在取得財產後,依據稅務法規評估後續稅負,並與繼承人協調財產分配方式,以減少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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