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順序及繼承比例為何?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順序之設計基於親等與情感之深淺,兼顧社會公平與家族責任,而繼承比例之劃分亦依此制度建構出明確之繼承體系。實務中若發生繼承爭議,應先查明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名單及存活情形,再依據法定順位與繼承比例進行協議或聲請法院協助分割遺產;若涉及遺囑者,則應審查遺囑之形式與內容是否合於法定要件,並兼顧特留分制度之保護。民眾如能對繼承制度有基本理解,將可在親人離世時更妥善處理遺產繼承問題,亦有助於家族和睦與財產穩定過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

 

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這世間除了生離,也有死別,所任何人都會遇到繼承的問題,而繼承到的標的除了財產外也可能有債務,但親屬眾多,該由誰來繼承?又可以分到多少,繼承比例要如何計算呢?

 

關於繼承權的順序與繼承比例,民法已作出明確的規範,旨在保障親屬之合理權益與被繼承人財產之有序承繼。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權依照一定順位進行安排,除配偶外,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此順位規定具排他性,亦即若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則第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即無繼承權。同時,配偶雖不在此順位之內,但民法第1144條另為規定,享有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之權,且依其與其他繼承人之關係而定其應繼分。

 

繼承之資格亦受「同時存在原則」所限制,依此原則,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方得繼承;如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原則上即喪失繼承權,惟有關尚未出生者,如於出生後為活產,則溯及既往視為在繼承開始時即存在,仍得享繼承權。

 

針對繼承比例,民法第1144條設有清楚規範,其核心原則為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共同分配遺產,比例則依配偶與繼承人之順序而定。若配偶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則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全部遺產,例如死者留下配偶與三名子女,則四人各分四分之一。

 

若配偶與第二順位之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遺產二分之一,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若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亦同。至於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平均分配。若無其他繼承人,則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再者,若配偶之外之法定繼承人同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例如數名子女、數位兄弟姊妹或雙方父母均在,則該順位之人等平均分配屬於其順位之應繼分。尤其第一順位中的代位繼承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意指當子女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即孫子女得代位繼承,分得原應由其父母所繼承之份額。此制度確保了血親的繼承權得以延續,並維護繼承秩序之公平性。

 

若無配偶存在,則其他法定繼承人依照前述順位遞補繼承,並於同一順位內平均分配,例如遺留三名子女則各分三分之一,若無子女而雙親尚存則父母各得二分之一。此外,若四順位皆無,且配偶亦不存在,則遺產視為無人承繼,將由國庫收歸所有。上述繼承比例規定適用於無遺囑或遺囑未涉及全部遺產分配之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分配遺產,原則上依遺囑執行,但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起規定,特留分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遺產份額,為遺產之一定比例,對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為法定應繼分之一半,對於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法定應繼分之一三分之一。若遺囑內容侵害到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依法主張扣減權,以確保其最低遺產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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