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權者,孫子女有無繼承權?如何繼承?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時,孫子女依法得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方式並非透過代位繼承,而是因法律規定視為繼承人不存在而遞補繼承權,孫子女得與配偶共同繼承並平均分配遺產,符合公平分配與保障遺產承繼的立法意旨,惟孫子女仍應審慎評估繼承後所生之債務責任,妥善運用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權時,孫子女有無繼承權以及如何繼承的問題,須從繼承順序、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及代位繼承規定來進行說明。
 
首先,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且民法第1139條明定,在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中,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在有子女存在時,子女具有優先繼承權,孫子女雖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親等較遠,原則上不得與子女同時繼承,僅能於子女不存在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繼承之機會。
 
然若所有子女均已拋棄繼承,孫子女是否得繼承遺產?
 
依現行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者,視為於繼承開始時已不存在,亦即法律上將拋棄繼承視為與未出生或死亡相同效果,使得後順位繼承人得遞補繼承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7號早已指出,若被繼承人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時,孫子女應得繼承權,避免遺產無人承繼之窘境。
 
換言之,孫子女即便原本無繼承地位,但因子女全數拋棄繼承,孫子女即可依法取得繼承資格,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非透過代位繼承取得。此時,孫子女係因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而直接繼承,與因被繼承人子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所發生的代位繼承不同。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均等分配,故若子女全數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孫子女間的應繼分,亦應按人數平均分配。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配偶尚在,且有三名孫子女,則配偶與三名孫子女共計四人,每人各得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此法律設計主要在保障遺產繼承秩序,使遺產得以順利承繼而不致陷於無主狀態。
 
實務上,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須依法完成拋棄程序,通常應於知悉繼承事實及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經法院核准後生效。當法院確定全部子女拋棄繼承後,孫子女即得依法繼承,無須另經法院裁定承認,且其繼承地位將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等。
 
實務運作中,孫子女若有意繼承遺產,應主動查明父母是否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
 
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時,依照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又同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則第2親等(即孫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亦包括在內,從而配偶與孫子孫女共同繼承時,亦按人數平均繼承(戴炎輝著中國繼承法第67頁參照),因此本案某甲之配偶與孫子女人同為繼承人,其應繼分,應按配偶與孫子女人數平均分配之。
 
值得注意的是,孫子女取得繼承權後,依法須承擔遺產範圍內的債務清償責任,若遺產負債大於資產,孫子女亦應審慎考慮是否為限定繼承或再行拋棄繼承。依現行繼承制度,除非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原則上繼承權即告成立,若孫子女因未及時拋棄繼承而被認定為繼承人,將須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此實務上孫子女應仔細評估遺產狀況,並及早諮詢法律專業意見,確保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生前已明確遺囑處分遺產,孫子女之繼承權亦可能受到影響,惟在無遺囑或遺囑無效時,仍應依法定繼承順序由孫子女承繼遺產。此外,孫子女間之應繼分分配原則亦為均分,不論性別、年齡或婚姻狀態,皆一視同仁。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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