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關係者,其與同胞兄弟姊妹間有無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立法設計,旨在保障繼親收養下的家庭穩定與倫理關係延續,其效果是被收養子女得同時保有養親與本生親屬的法律關係與繼承權利。若繼承人適格性未明或爭議複雜,由專業律師協助,以依法確認各繼承人之權利範圍,避免日後爭議。簡言之,被收養者若符合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所稱情形,其與本生父母及其同胞兄弟姊妹間的繼承權一律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依然得依法請求遺產分配,享有與其他同胞兄弟姊妹相同之法定繼承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被收養者在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下是否與同胞兄弟姊妹間有繼承權問題,須先明確掌握繼承法的基本規範。
 
民法明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須具備權利能力,亦即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喪失繼承資格,此稱為「同時存在原則」。因此,判斷繼承人資格應以繼承開始時為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即便其後即行夭亡,亦仍具繼承人資格,得承受遺產。
 
接著進一步探討民法第1077條的規範意旨,該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此為一般收養原則,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法律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一律中止,亦即養子女在收養成立後,除非收養關係消滅,否則不得繼續保有本生父母及其親屬的權利義務。
 
然而同項但書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此為特殊例外,其立法意旨在於尊重婚姻家庭之倫理關係,維護家庭整體和諧,避免因繼親收養而切斷子女與其本生父母間之血緣關係。根據此但書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該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仍然維持不變,不因收養而中斷,此包括遺產繼承權利在內。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該項規定,主要係規範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而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之關係。故但書規定亦應作相同解釋,即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之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故被收養者有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之收養者,其與同胞兄弟姊妹間有繼承權。
 
實務上及學說普遍認為,該但書所稱「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涵蓋一切法律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亦即被收養者仍維持其對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繼承權。換言之,被收養者在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下,縱然被繼親收養,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繼承權並不受影響,因此仍然具備繼承本生父母及其同胞兄弟姊妹之遺產資格。
 
舉例而言,甲女與乙男結婚,乙男有一子丙,甲女將丙收養成養子,依此但書規定,丙雖成為甲女之養子,與乙男的權利義務仍不受影響,丙仍為乙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若乙男死亡,丙仍得繼承乙男遺產,若乙男之其他子女死亡,丙亦得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與其共同繼承,享有相同之繼承權。
 
進一步而言,若本生父母死亡時,其家族中的同胞兄弟姊妹亦死亡,若符合繼承條件,被收養者仍得與其他同胞兄弟姊妹共分遺產。須特別留意,該條但書適用範圍限於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其他一般收養情況仍適用本條前段規定,權利義務隨收養關係而停止。實務中若涉及遺產繼承糾紛,應先確認收養類型是否符合但書規範,並檢視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及繼承順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條)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