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通姦、外遇,可能因此喪失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欲完全排除存有婚姻關係但實質關係破裂之配偶的繼承權,必須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具體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並由被繼承人於生前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最佳方式為以符合法定要件之遺囑加以記載,以形成法律效力確定的表示失權,進而達成合法剝奪繼承權的目的,避免遺產由不欲繼承之人取得,進而實現生前遺產規劃之真正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之繼承問題,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享有法定繼承人身分,若其配偶死亡,依法可依應繼分取得遺產。然而,若夫妻已形同陌路,雖未正式離婚,但仍無意讓其配偶繼承遺產,則可透過法律手段排除該配偶之繼承權。
一、利用遺囑
最基本的方法是立下有效遺囑,明確規劃遺產之分配,惟民法對於繼承制度設有「特留分」保障機制,特留分係指依法應保留予法定繼承人之最低遺產比例,不得以遺囑方式剝奪,因此單憑遺囑仍無法完全排除配偶繼承權。
依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以,若被繼承人僅立遺囑而未表示失權,該配偶仍可主張其二分之一應繼分為特留分部分。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各類遺囑皆有其要件及程序,若不符法定形式即屬無效,故於應選擇形式妥當之方式表達,俾利日後遺囑執行。
二、利用喪失繼承權制度
此時,應結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表示失權」制度,以達到實質排除之目的。該條明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表示失權屬於相對失權之類型,需具備兩大構成要件:第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第二,被繼承人已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
(ㄧ)重大虐待之定義
此處之「重大虐待」可包括身體傷害、長期遺棄、惡意不扶養等,「侮辱」則涵蓋精神上的貶抑與背離,若夫妻一方有外遇、長期冷暴力、辱罵、羞辱另一方,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能構成對配偶之重大侮辱。
(二)表示方式
在構成事實上,雖無明文規定「表示」需採何種方式,但基於舉證需求,實務上多建議被繼承人將其表示寫入遺囑中,以作為事後明確之證明。此種「表示」為非要式行為,理論上可書面、錄音、錄影、簡訊、郵件等方式為之,但最妥當方式仍是經由遺囑明白記載。
三、總結
總結而言,若欲完全排除存有婚姻關係但實質關係破裂之配偶的繼承權,必須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具體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或虐待,並由被繼承人於生前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最佳方式為以符合法定要件之遺囑加以記載,以形成法律效力確定的表示失權,進而達成合法剝奪繼承權的目的,避免遺產由不欲繼承之人取得,進而實現生前遺產規劃之真正意志。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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