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和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在繼承制度中地位特殊,除可依法繼承遺產外,還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合併計算時,實質可繼承的遺產常比其他繼承人高出不少;至於其他繼承人,則依照法定順位平均繼承各自應繼分,若配偶事先規劃得當,並搭配遺囑或其他法律手段,則遺產分配亦可提前確定,減少後續紛爭。遺產分配爭議往往糾結於法定順位、剩餘財產分配與配偶權益交錯的複雜性,因此在生前辦妥周全規劃、妥善留置法律文書並清楚告知家人,是避免未來爭產訴訟與親屬失和的最佳方式。倘若當事人未事先安排,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仍可依現行民法規定依法繼承,保障其財產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遺產,依照我國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繼承人必須具備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的資格,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無繼承權,這就是所謂的「同時存在之原則」,繼承人資格判斷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
配偶在繼承中具有特別的地位,民法第1144條明定配偶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其應繼分之多寡,須依是否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定。若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若配偶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先取得遺產二分之一,其餘部分才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若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得先取遺產三分之二,其餘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若無其他繼承人,配偶獨得全部遺產。
除上述遺產繼承外,夫妻間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的財產也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30-1條,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因配偶死亡或離婚時,應將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納入分配範圍。
若夫妻之一方未對婚姻生活有所貢獻或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並考量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護、財產貢獻等綜合因素。此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當事人間已有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則得行使。請求權的行使時效,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自財產制消滅起滿五年亦同。
此外,若一方為避免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故意處分財產,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此部分財產應予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且分配權利人如無法獲得應得財產,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但若受讓人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除外。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亦有時效限制,自知悉受侵害起二年內或財產制消滅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夫妻婚後財產之價值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若因法院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追加計算部分以處分時為準。
因此,配偶在繼承時可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婚後財產差額後,再依民法第1144條參與遺產繼承,實際可繼承之遺產數額會因此明顯增加,若夫妻間並無特別財產制約定,這樣的保障尤為重要。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3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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