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出遺囑,是會喪失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的喪失必須依民法明文規定判斷,單純未提出遺囑或消極隱匿,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喪失繼承權,但若涉不法行為,仍須慎防觸法,故繼承人如掌握遺囑,應依法妥善處理,並可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簡單說,不提出遺囑本身並不會失去繼承權,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明確列舉的惡意行為,才會被法律認定喪失繼承權,因此繼承人若持有遺囑,應依法適當處理,以免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權是否會因未提出遺囑而喪失,必須區分不同法律概念。首先,民法並未規定「不提出遺囑即喪失繼承權」,遺囑本質上是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的分配意願表示,繼承人即使未主動提出遺囑,原則上不會因而喪失繼承權。但若繼承人有不正行為,則可能導致失去繼承權,這涉及民法第1145條規範的繼承權喪失事由。依該條規定,繼承人若有以下行為之一,即會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直系血親、配偶死亡、重傷、或致其精神喪失行為能力。二、對被繼承人有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且未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三、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者。四、以詐欺或脅迫妨礙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者。五、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這些行為中第三、四、五項即屬於「相對失權」事由,意即若被繼承人於生前知悉並予以宥恕,則該繼承人不會失去繼承權,與第一、二項的「絕對失權」不同。
隱匿遺囑不一定構成喪失繼承權
但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7號判決認為:「所謂隱匿遺囑者,應專指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至於繼承人雖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如並不因此而妨礙遺囑之執行,則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並非對被繼承人遺囑之不正行為,自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尤其第1145條第五款所稱的「隱匿遺囑」,必須具備使遺囑無法執行的故意及效果,單純隱瞞遺囑存在而不致妨礙遺囑執行,並不當然構成繼承權喪失。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7號判決即明確指出,隱匿遺囑須「專指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遺囑存在,但不影響遺囑的執行,即不構成隱匿遺囑的繼承權喪失事由,因此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簡言之,不提出遺囑的行為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喪失繼承權,但若有積極不法行為,如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且導致遺囑無法執行,則可能喪失繼承權。然而,即使是上述不法行為,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已表明宥恕,繼承人仍可保有繼承權。
至於實務上,常見繼承人因未盡妥善保存遺囑義務而引發繼承糾紛,此時法院將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屬於隱匿遺囑行為。若僅為遺囑遺失、未即時提出,且並無阻撓執行意圖,通常不會導致繼承權喪失。不過,若有惡意隱匿並致遺囑執行失敗,繼承權將依法喪失。
值得提醒的是,遺囑效力的發揮須經法院認定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繼承人若知有遺囑存在,應主動提出,以避免因日後爭議延宕遺產處理程序。若刻意拖延或隱瞞,儘管未必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仍可能因程序違法而受法律責任,甚至構成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此外,隱匿遺囑若涉及遺囑之變造或毀損,亦可能觸犯刑法相關罪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隱匿湮滅遺囑者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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