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擅帶失智母到銀行領款並吞沒款項,應如何處理?
04 Aug,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擅自帶失智母親到銀行領款並吞款的行為,除涉及重大倫理與家庭信任問題外,亦觸及民刑事法律責任,應依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報警、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監護宣告等。為防止類似情形發生,應鼓勵家庭預作法律安排,如提早立遺囑、設置意定監護、自益信託與金融註記等制度,並善用法院宣告機制,在親人尚有意思表示能力時進行適當安排,保障其老年生活與財產安全,避免因財產之爭演變為親情破裂與訴訟糾葛。當發現有子女涉犯盜領、偽造、詐欺等情事時,其他家屬不應姑息養奸,應及時透過法律手段為失智長輩主持公道,既是對長輩之愛與保護,亦是家庭成員間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子女擅自帶失智母親前往銀行辦理提款,並據以吞沒款項時,不僅構成家庭內部的倫理與信賴破壞,更可能涉及多項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應依具體情況採取妥適的法律手段加以處理。
如何保護失智老人之財產?
被害人為財產處分是否係因罹患失智症而影響其辨識能力,須有醫師診斷來證明,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家屬無法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而使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建議家屬若發現親人出現失智症的症狀時,應儘早尋求醫師診斷,並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一來可避免不法人士藉機詐取失智患者之財產,二來在他人誘騙失智患者財產時,可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服法官、檢察官被害人在為財產處分時欠缺法律上之意思表示能力
預防方面,家屬可依據民法第14條聲請法院對失智長輩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使其法律上獲得保護,並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行使法律代理職權,進行財產管理、生活照護等決策事項。監護宣告制度可於確立監護人後,讓其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協助失智者辦理金融、醫療、訴訟等法律行為,有助於日後釐清財產來源與責任歸屬;而如為尚有行為能力之初期失智症患者,亦可考慮意定監護契約,事先指定未來監護人並就財產處分、安養事項作出安排,減少家庭糾紛。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若失智患者已受監護宣告,因其意思表示無效,即得請求返還及塗銷相關登記。若失智患者尚未受監護宣告,如能證明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其意思表示,仍屬無效。
(1)監護宣告
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2)輔助宣告
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容易被人詐騙利用時,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3)金融註記
家屬擔心失智症患者遭不法人士利誘前往金融機構開戶、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可至財團法人聯合徵心中心網頁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不再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業務。完成金融註記後,一旦有人意圖想要冒名申請,金融機構自然應負擔審核後予以拒絕之責任,若金融機構疏忽未及注意仍予受理,即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該損失應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4)自益信託
為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失智症患者,因為認知功能逐漸退化,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明顯不足,無法對事物為合理之判斷或利害之分析,很容易因他人動以利害、施以小惠或其他話術誤導,即輕率地同意借款、投資或交付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存摺、提款卡等。
除司法宣告外,亦可考慮以金融註記或自益信託等方式保護失智者財產。金融註記制度可由家屬或委任人向聯徵中心或各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註明不再辦理信用卡、信貸等風險業務,若銀行未依照註記審查即辦理,將有管理過失之責任。而自益信託則可將財產交由專業信託機構保管及運用,並由其依契約提供必要之生活費、醫療費與照護支出,避免財產為不肖親人挪用或挾持。
為預防子女爭產,多數民眾已比過去更能接受立遺囑,但隨著醫療越來越進步,從年紀漸長到逐漸記憶力不佳、失智、失能,甚至無法生活自理、沒有辨認事情的意識,退化過程越拉越長,當中可能衍生更多問題,使爭議擴大、更難分難解,不妨透過法院宣告機制與「意定監護」,提早做好財產分配,閉眼埋下不可預測的禍根。
提領父/母活期存款
當子女未經失智父母同意,即擅自提領其活期存款,甚至冒用印章或按壓指紋提領資金者,不僅是對親情信賴的背叛,更可能涉及民刑事上的多重違法責任,需正視其法律後果。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一切法律行為皆屬無效;同法第75條進一步指出,若即便尚未監護宣告,只要能證明當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所為,其法律行為仍無效可言,這也正是保障失智長者財產不被濫用的關鍵規定。
因此,如失智母親當時已無辨識能力,則提領行為本身即構成法律上無效之意思表示,可依法請求提領人返還不法所得。刑事部分則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1條乘機詐欺罪等罪名,凡係未經授權而冒用失智父母簽章、指紋或使用其存摺與提款單,導致銀行誤信而交付款項者,已具備構成要件,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而若伴隨偽造印章或侵占情節,更涉及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罪與第335條侵占罪,其法律風險極高。
至於銀行實務操作方面,一般活期存款因金額較低,攜帶印鑑與存摺即可領取,銀行行員通常不會拒絕,惟若涉及非本人臨櫃,或見提領人疑似無代理權、或提款人狀態有異,銀行即應負有注意義務與確認程序,否則亦可能構成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間接須對存戶或其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高額定期存款之動支,行員操作更為嚴謹,一般需本人親簽或提供正式委任文件,若銀行憑指印或疑似偽造文件即讓人領取,則涉未盡審核責任,應就因此而致存戶財產損失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已出現子女為解定存而將母親手指強制按壓指紋提款,雖外觀上形式完備,但若能證明母親係無行為能力或未具同意,則行為即屬無效且構成犯罪。為避免此類爭議發生,應儘早就失智父母聲請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管理財產與處理金融事務。
若監護人已成立,其提領即具正當性,不僅可合法處理資金,也可免除後續法律風險。另為預防性處置,亦可考慮申請金融註記或設立自益信託,前者可透過聯徵中心註記限制開戶、借貸與提款業務,銀行亦應審查是否存有高風險交易;後者則可將父母名下財產交由信託業管理,按契約規定提供照護、醫療與生活費用,不僅可防止不當提領,也能實現穩定而安全的財產使用。此外,若發現子女以非正當方式提領款項,家屬可先行報警,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提款單據、銀行錄影監視畫面及對帳單等證據,協助警方釐清事實,並可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與起訴,追究提領者刑責。同時亦應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由合法監護人或繼承人依民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提起返還請求,追回遭詐取之款項。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提領活存雖形式簡便,但法律上之授權與意思能力仍需嚴格確認,否則無論動用金額大小,若係未經同意或有偽造行為,皆屬違法行為,應受追訴與糾正。若子女私自保管失智母親之銀行存摺與印章,並據此進行提領,除構成非法占有之事實,也可能成為其他兄弟姊妹提告與爭議的核心原因,導致家庭關係嚴重惡化。
為防範未然,除依法聲請監護外,也可於尚未喪失行為能力前與父母共同規劃意定監護契約,事先指定未來監護人與財產安排機制,避免臨終前後資產處置出現灰色空間而引發訴訟與對立。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如何處理失智長輩之財務與照護問題,已非單一事件,而是普遍且日益嚴重的社會議題,唯有透過法律制度完善安排,強化金融單位審核義務與家屬法律意識,才能真正實現對高齡者的財產保護,讓其餘生免於不肖子女之掠奪,亦讓有心照護者能安心行使照顧職責,讓家庭財產得以依法流轉而不成禍端。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生前侵吞-精神障礙-失智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217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1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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