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及共有物登記確定判決,如確有將有繼承權者漏未應訟時,該判決是否可以辦理登記?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之判決,如確有將應參與訴訟之繼承人漏未列為當事人,其判決雖形式確定,地政機關仍得依其主文辦理登記,惟該判決對於未參與之繼承人不生拘束力,其如認權利受損,應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法院則應於後續程序中審酌當事人適格及繼承範圍,始能對共有物依法為完整有效之處分。此項制度設計,雖保障登記程序之可行性,亦兼顧實體權利保護之必要,是登記法與訴訟法協調運作之表現。
律師回答:
繼承登記與共有物分割登記密切相關,特別是在共有人之一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情況下,法院判決是否能據以辦理登記,涉及不動產登記與民事訴訟程序之交錯規範。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得喪及變更,非依登記,不生效力。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可知即便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被繼承人之物權,然而若繼承人未將繼承權完成登記,實務上即無法辦理共有物之處分行為,包括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換言之,若共有人已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在繼承人未明確表示及登記其權利以前,法院縱有分割判決,若該判決未將所有具繼承權之人列為當事人,其效力亦將受限。
對於共有物分割及繼承登記之訴,性質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法院始得為有效判決。若判決確定前,法院未將所有應參與之繼承人列為當事人,則該判決雖形式上確定,但就未參與訴訟之繼承人而言,其並不生效力。此即法院判決當事人欠缺問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所稱之「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該訴訟當事人之適格,若未齊備,法院就不得為有拘束力之實體判決。然實務上經常出現法院判決已確定,而其中一或數位繼承人未列為當事人,致生登記困境之情況。此時,是否仍能據以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乃成實務爭點。
共有物之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不因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而有所不同,故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尚不得分割共有物,如他共有人之繼承人不申辦繼承登記,則共有人將無從為共有物分割,實務解決之道,依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所釋,為符訴訟經濟原則,係提起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此2訴,可合併請求。復按該2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得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判例參照)。訴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共有之訴,即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法院之判決書如確有將已死亡之他共有人之有繼承權者,漏未列為原告或被告,縱該判決已告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亦無若何效力,於其申辦登記時,依內政部83年1月6日台(83)內地字第8216481號函釋,認法院確定判決之當否,非地政機審查之範圍(行政院56年4月1日台56內字第8216481號令),因此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判決主文將有繼承權者漏列及無繼承權者誤列,依上開行政院令意旨,地政機關得依該判決主文辦理登記,至繼承人如有不服該判決應循法定程序謀求解決。類似案件偶會發生,端賴原告費心力,搜尋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於起訴時,必須取具被繼承人本人死亡之全部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如該戶籍謄本所載有再繼承情事發生之記載時,宜再持續領取相關戶籍資料,則必可完全避免遺漏繼承權人之情事。
登記機關於受理判決登記時,無權審酌法院判決之當否,其僅應依法院判決主文辦理登記,至於判決過程中是否有程序瑕疵、當事人適格問題,皆屬法院職權範圍,應由利害關係人循法定程序提出訴訟救濟,而非由地政機關自為判斷。故如判決主文對於共有物作成分割命令,雖然其中漏列部分實際享有繼承權者,或誤列非繼承人為當事人,地政機關仍應依法准予辦理登記,不得以判決未列全體繼承人為由拒絕辦理。
惟此種處理方式並非代表該判決對於未參與訴訟者發生拘束力,而係基於登記程序之形式審查性質,保障登記之可執行性。對於被遺漏或被誤列者,若有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或確認判決無效之訴,以主張其權利。
亦即,在形式登記層次,登記機關得依確定判決主文辦理登記,但該登記並不當然剝奪未參與訴訟者之實體繼承權利,其仍可另循程序聲請救濟,請求回復或確認權利存在。因此,實務操作上,當事人於提起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之訴時,應詳實蒐集被繼承人之全部戶籍謄本,確認其死亡時之全體繼承人範圍,如發現有再繼承情形(即繼承人亦已死亡),應再取得後位繼承人之資料,以免於訴訟程序中遺漏適格當事人。若因疏忽致未列應參與訴訟之繼承人,判決雖已確定並辦理登記,仍須注意該遺漏繼承人得主張該判決對其無拘束力,進而另行訴訟主張其權利。此亦提醒訴訟原告務必謹慎辦理起訴前資料調查,以減少未來登記爭議與訴訟風險。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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