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時配偶可先拿走遺產一半後再分配?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法定財產制下,生存配偶無法「直接先拿走一半遺產」,而須依據實際婚後財產與債務狀況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依法請求其一半,僅當亡者婚後財產遠高且無債務,始有可能取得與遺產相近的一半;而在共同財產制下,確實可依法先取得半數財產,該部分不列為遺產,由配偶單獨享有,僅餘半數再依繼承程序處理。對於此類財產處理問題,建議繼承人可委請律師或會計師協助清算財產與協調分配,以免因誤解法律制度導致繼承程序錯誤、紛爭難解。
律師回答:
在繼承實務中,常有民眾誤以為配偶在配偶死亡時,對其所留下的財產可以「先拿一半」,再就剩下的部分與子女或其他繼承人進行分配,這樣的觀念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或許可行,但就絕大多數的案例而言並不成立,尤其當夫妻婚姻關係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更不能簡化理解為「配偶自動先取得遺產的一半」。事實上,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區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而不同財產制度下的遺產分配程序與原則亦有所不同,尤其對生存配偶的財產保障與遺產繼承關係的處理,差異極大。
如分別財產制,就沒有夫妻財產分配機制,至於,其他財產制,若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未另有財產制之書面約定,即預設採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當配偶之一方死亡時,便須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辦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依民法第1138條以下繼承編的規定處理剩餘財產的繼承程序。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如死亡或離婚)時須進行財產清算,扣除婚姻中債務後,兩造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由差額多的一方支付其一半給差額少的一方。其立法目的即在保障經濟上處於劣勢且常因家庭勞務無法累積財產的一方(多數為家庭主婦),於婚姻關係終止後仍可公平分享雙方婚後財產累積成果,避免貢獻無從反映於財產歸屬上的不公平現象。
因此,在法定財產制下,倘若亡者一方的婚後財產遠高於生存配偶,在進入繼承程序前,生存配偶得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超過部分的差額對半分取其一半,該部分並非遺產,而是基於財產制所產生的獨立請求權,屬配偶個人所得,不計入遺產範圍,亦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共分,且不列入遺產課稅基礎。例如,丈夫死亡留下婚後財產1000萬元,生存妻子無婚後財產且夫妻間並無債務,則妻子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取得1000萬除以2即500萬元,其餘500萬元始為遺產,由妻子與兩子女依1144條規定各分得三分之一,即分別約為166萬餘元。由此可知,在法定財產制下配偶「先拿一半」的說法,其實是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非遺產繼承權,且須依法計算而非直接取得一半遺產;若配偶自身婚後財產高於亡者,則反而要支付差額一半予對方之遺產,並無「先拿一半」之可能。
再就「共同財產制」而言,因該制度下夫妻財產為共同共有關係,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故當其中一方死亡時,其留下之共同財產中已有一半依法歸屬生存配偶,該半數非遺產,與前述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同,在此種財產制度下,確實可說生存配偶可先「取得一半」,但此係基於制度設計之結果,為配偶既有財產權之延續而非繼承取得。而剩餘之半數始屬遺產,由生存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分配,故此種情況下「先拿一半」的說法較為準確,但僅限於共同財產制適用情形。值得提醒的是,不論哪種財產制度,遺產中若有夫妻共有財產者,如未先釐清財產歸屬即逕行分配,極易導致錯誤繼承計算與後續權利爭議,尤其法院在認定遺產範圍時,將優先要求確認夫妻財產制之性質與範圍,進而釐清真正屬於被繼承人之財產範疇。民眾切勿將婚後共有財產與遺產劃上等號,否則除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外,也可能面臨遺產稅申報不實或遺產分配爭訟之風險。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9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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