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費用有那些?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費用泛指繼承程序中為管理、清算、分割遺產或執行遺囑所必須支出之費用,民法第1150條所列之三大項目為基本架構,實務並進一步納入喪葬費用為必要支出範疇。惟繼承人動用遺產時應遵循合法程序,不得擅自提領,宜儘速辦妥繼承登記與遺產稅繳納程序後,再依協議或法院裁定方式分配遺產及相關費用,並妥善保存費用收據與帳目,以利未來協商或證明。如此方能使繼承過程合法有序,並保障所有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繼承費用的問題,實務中繼承人經常會遇到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需先行支付各項與遺產管理、分割、執行遺囑、喪葬事宜相關的支出,這些費用究竟是否可以從遺產中扣除?其法律依據為何?
 
依據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從條文可知,只要支出與遺產管理、分割或執行遺囑有關,便得優先自遺產中列支,不必由繼承人個別承擔。
 
首先,遺產管理費用係指自繼承開始起,為保存遺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被繼承人財產的保管支出,如銀行保管箱租金、聘請看護照顧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之物品、房屋維護費、水電管理費等;亦包括處理遺產過程中的稅費如遺產稅、地價稅、房屋稅之補繳,以及如有因遺產管理所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等支出,及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協議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此等皆屬管理費用範疇。
 
其次,遺產分割費用為繼承人間辦理分割遺產所生之必要支出,例如遺產不動產需要代書處理分割登記時所需支付之代書費用、地政事務所收取之行政規費、必要時辦理估價鑑價所需支付給不動產估價師、會計師等的報酬、辦理印鑑證明、公證書、協議書等文書費用,此類費用亦屬於可以自遺產中列支的繼承費用之一。
 
再者,執行遺囑之費用亦屬於可列支項目,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履行遺囑內容所支出之費用,如提示遺囑的程序費用、交付特定遺贈標的所需行政處理費、遺囑執行人因辦理遺囑內容所支出之交通、郵寄、律師協助、公告等費用,若經法院選任遺囑執行人者,並包括該執行人之報酬費用在內。
 
喪葬費用雖未明文列於民法第1150條中,喪葬費用為繼承費用的一環。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有妥善之殯葬處置,故而所生之入殮、火化、告別式、骨灰罐安置費用、靈堂布置等直接殯葬費用,均屬於應由遺產中優先列支的費用,並不應由個別繼承人負擔。此一見解已廣為法院採納,認定喪葬費用屬遺產管理支出之必要部分,應自遺產中列支,不受繼承人同意與否所拘束。
 
但應注意,若是遺產尚未完成分割,繼承人欲動用被繼承人帳戶或處分遺留不動產來支付上述費用時,依法需經所有繼承人之共同同意,並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且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始得合法動支或處分,否則若未經同意即擅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存款,將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得利等刑事責任。在實務操作中,常見作法係由繼承人中一人先墊付必要費用,俟繼承程序完成後,再據實自遺產中返還已支出金額,或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列明應予返還,避免繼承人間因費用爭議而生紛爭。
 
此外,尚有學理認定若繼承人或第三人先行墊支殯葬費等必要費用,其支出性質亦符合民法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得依法請求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返還其墊支費用。惟實務中此類訴訟仍應舉證其支出為必要且實際發生,並未逾越被繼承人生前社會地位與地方習俗所認之合理範圍。

-家事-繼承-繼承費用-繼承費用範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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