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父母親的債務時,究竟應如何處理?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於面對繼承債務時,若欲確保自身僅就遺產限度負責,首要任務即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並應聲請法院公告催告債權人,靜待催告期間屆滿後始可依比例償還債務與交付遺贈,避免擅自處理遺產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否則,繼承人雖原享有限責任保障,仍可能因違反程序而喪失保護,甚至遭法院認定須以個人財產負全額清償責任,並須承擔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與返還不當利益之風險。特別是繼承人如有主觀惡意或虛偽陳報行為,將完全喪失法律保護地位。因此,繼承人如無法即時掌握遺產與債務全貌,應即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聲請辦理公告催告程序,並誠實詳實編製遺產清冊,依序履行清償與遺贈義務,始能在繼承過程中兼顧自我保障與對外責任之衡平。透過正確理解民法第1156條以下至1163條之規定,妥善履行繼承義務,方為避免繼承糾紛與財務風險之最佳實踐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父母過世後繼承開始,子女往往首先關注遺產的繼承問題,但事實上,繼承不只是資產的繼承,也包含負債的承接。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過去,繼承人若未在三個月內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視為當然概括繼承,可能因被繼承人留下鉅額債務而背上沉重負擔。為改善此不合理制度,自民國98年起,法律全面修正為限定責任繼承,即即使繼承人未於三個月內聲請限定繼承,原則上仍僅以所繼承遺產範圍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父母親的債務,除非繼承人主動拋棄繼承,否則仍然會繼承這些債務,但不會以自身財產清償,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若遺產不足清償債務,餘額部分繼承人無需自掏腰包償還,這就是所謂「有限責任」制度,保障繼承人不致於承擔父母未清債務所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然而,這並非表示繼承人可以不進行任何程序,而是給予繼承人或債權人選擇權,一是法定給予繼承人程序保障,即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進行程序者,可以利用陳報遺產清冊、催告債權人申報等程序,實質上享受有限定繼承程序之利益。
 
如未進行上開程序者,則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1153條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並提出訴訟取得繼承人於其繼承範圍內給付判決,如債務人即繼承人有爭執遺產範圍,則由債務人舉證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換言之,此時可能必須先清償所有債務,不得與其他繼承人分擔,再來可能因舉證不利,而必須對於自己的財產有受執行之風險。
 
進行遺產清陳報並催告債權人程序,未完成程序前,不得對於債權人加以清償
如上述,雖然概念上是有限責任,實務上若繼承人未依法履行遺產清冊陳報義務或遺產管理程序,仍可能在債權人追償或法院強制執行時面臨執行風險,因此,當得知父母死亡後,應儘速整理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並向法院聲請遺產清冊備查,公告催告債權人,進行遺產管理程序,確保責任止於遺產,不波及自身財產。
 
在父母過世或其他繼承事件發生後,尤其是債務不明確或人數眾多,繼承人除繼承人要處理遺產的分配與繼承登記,還要面對一個更關鍵的法律程序:繼承債務的清償。現行民法已將繼承制度改為全面限定責任制,也就是說,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而不需以自身固有財產負責。但要享有這項有限責任的保障,繼承人必須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並依程序陳報法院,且進一步啟動公示催告程序,並依債權人申報債權結果而分別清償
 
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所謂遺產清冊,是一份詳細列載被繼承人財產、債務、權利、義務等的完整文件,其目的是讓法院與利害關係人繼承人解遺產的範圍與狀況,以利日後債務清償與遺產分配(債權人亦得依同法第1156-1條規定命繼承人陳報)。
 
公示催告程序:
第1157條規定,法院受理遺產清冊陳報後,應啟動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此一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意即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任意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亦不得進行遺產處分或分配,否則可能構成程序違反與清償順序錯誤。這段期間內的暫緩償還義務,是為保護其他潛在債權人不致因繼承人任意清償特定債權而喪失公平清償機會。
 
不得先行清償任何債務
依第1158條,繼承人在公告期間內必須靜候債權人申報結果,不得先行清償任何債務。直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方得依第1159條規定,對於在期間內申報之債權人,以及原本繼承人已知悉之債權人,依各債權數額比例進行清償。
 
特別注意的是,即便債權尚未到期,也應依照比例進行清償,且清償順序不得損害優先權債權人之利益,例如有抵押或擔保者應優先清償。上述程序不僅保障債權人權益,也讓繼承人免於違反清償順序或債權人選擇性清償的法律風險。
 
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此外,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在未依第1159條完成債務清償前,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這是為確保遺產的優先用途在於債務清償,而非直接分配給遺贈人。

 
就遺產剩餘部分行使權利:
第1162條則規定,債權人若未於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且該債權非繼承人所知者,即僅得就遺產剩餘部分行使權利,如無財產則無法主張受償,此條保護依公告程序辦理的繼承人免於突如其來的債務追討。
 
負無限責任:
依民法第1161條,若繼承人違反第1158至1160條規定,例如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擅自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並可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而繼承人不得再向其主張返還,顯示法律明確劃定繼承人責任與風險邊界。
 
若繼承人違反上開規定,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當損害,亦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補償義務。換句話說,債務清償完成之前,遺贈不得實行,遺贈的地位居於債權人之後。若繼承人依法開具清冊、向法院陳報、進行催告,則可明確依比例清償已知與申報之債權,保障清償公平與繼承人有限責任。若未履行前述程序或違反相關義務,即可能依第1161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承擔更高之賠償責任甚至失去有限責任之保護。
 
但若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等開具遺產清冊與陳報法院,則第1162-1條即回復其一般清償責任,對於所有債權人無論其是否於一定期限內申報,均應按債權數額比例清償,且不得先行交付遺贈,甚至對尚未屆期的債權亦應清償,此時尚須依規定將該等債權視為已到期計算,若為無利息債權則應扣除未到期期間之利息。此條實質上強化繼承人未履行公告與清冊義務時之責任基礎,並限制其自由處分遺產的空間。
 
進一步來看,第1162-2條更明確指出,繼承人若違反第1162-1條規定,致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者,債權人得逕向繼承人請求清償,且此時不再受限於遺產限度,亦即繼承人須以其自有財產負擔該債務。惟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不在此限,基於保護其法律行為能力不足之特殊地位。
 
此外,繼承人因此行為致使債權人受損者,亦須負賠償責任,而債權人亦可向不當受領人請求返還,繼承人則仍不得向其主張返還。由此觀之,法律以損害賠償、責任擴張與追償排除等方式,建構一套繼承人履行義務之責任機制,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至於第1163條則設立責任喪失條款,明確列舉三種情節:一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為在遺產清冊中虛偽記載情節重大,三為意圖詐害債權人而為遺產處分者,凡繼承人涉此三類行為之一者,即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之遺產限度內清償保護。換言之,縱使有開具清冊或遵守催告程序,但若其行為明顯違反誠信或圖利特定人、損害債權人者,法院亦可排除其有限責任之適用,使其就債務全額負清償責任。實務上常見如將遺產隱匿不報以掩蓋資產、填報不實清冊造成誤導、將房地轉移予親友而未以對價處理等,均可能構成前述重大違反。

 
如何負擔,對外連帶責任,並以自己繼承財產負清償責任
此外,繼承人民法第1153條,數人共同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須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任意對繼承人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額清償,不須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
 
最高法院亦在27年渝上字第2587號判決指出,基於連帶責任原則,債權人得對個別繼承人起訴請求債務履行,法院不應要求債權人一併起訴全部繼承人。儘管如此,繼承人彼此間就該債務仍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如某繼承人代清償他人應分擔部分,即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求償。又如有繼承人中某人同時為債權人與繼承人,因債權債務混同原則,依民法第344條,原則上該筆債務消滅,不再存在於其繼承範圍內,除非該債權另有擔保(如抵押權),則抵押權部分得繼續存在於其保障之標的上,僅限於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各自應分攤之部分及自混同起所生利息。
 
至於判決效力部分,依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中之一人所得之確定判決,除係基於個人關係或明文適用外,對其他債務人並無效力,因此,債權人若僅就A繼承人取得勝訴判決,並不得逕行對B繼承人強制執行,亦不得就A、B間共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仍應另對B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方可進行執行。
 
又在實務操作上,若父母生前涉及複數債務糾紛或有潛在債權人存在,繼承人應辦理繼承財產清冊,並依非訟事件法聲請公告催告債權人,待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債權主張後,依序清償遺產,剩餘部分始行分配,藉以保障清償秩序與自身有限責任。另若經催告後有債權人未聲請,則逾期部分視為放棄債權,繼承人亦無清償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以全然免除繼承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完成備查程序,拋棄後視為自始未繼承,該繼承順位中繼承人地位消失,由次順位繼承人取得繼承權。此舉適用於繼承財產全無、負債龐大或遺產爭議複雜等情形。
 
但應特別留意,若繼承人於繼承程序內有處分遺產、清償債務、占有使用或為其他事實行為時,法院可能認為其已默示接受繼承,即不得再主張拋棄繼承。是以若打算拋棄繼承,應於法定期間內儘速完成聲請,並避免就遺產有任何積極處分行為,方能保障自身不承繼不利責任。
 
總結來說,面對父母債務繼承問題,繼承人首先應釐清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選擇限定繼承,繼承後應備妥遺產清冊,聲請公告催告債權人,依法清算遺產後才進行分配,避免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若與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應注意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並於清償後依法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求償。繼承制度雖已邁入「有限責任」時代,但法律程序仍需嚴謹遵行,才能確保繼承權益與責任不致混淆並落入不當清償風險。理解與善用法律制度,是繼承債務問題中最關鍵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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