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範圍,首先依死亡而生之繼承開始確定法定繼承人,再依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若有遺囑則應優先依遺囑內容處理,但仍不得侵害特留分保障,若有遺產債務則以遺產價值為限負責,至於遺產分割及權利行使則依共同繼承或法院裁定處理,形成我國現行繼承制度之核心架構與權利分配準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需從民法繼承制度的基本結構出發說明。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之發生毋須經過法院或其他機關的確認,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法律即發生繼承的效果。
而依同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規定確立了包括繼承主義,即繼承人自死亡時起,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亦僅以所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採有限責任原則。
至於繼承人為何人,則由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繼承順位決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且依第1139條,親等近者優先。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依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當同一順位中有數名繼承人時,依第1141條,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若其中包含配偶,其繼承權則依第1144條另行規定,該條將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細分為四種情形:一、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者,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二、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留有配偶與二名子女,三人應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即每人各得三分之一;若被繼承人僅有配偶與雙親,其遺產由配偶與雙親各得一半中的一半,即配偶得二分之一,雙親各得四分之一;若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得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各得六分之一;若配偶單獨繼承,則得全部遺產。至於其他繼承人如無配偶而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者,則依人數平均分配。
至於得繼承遺產之最低保障,則為特留分之制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亦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同樣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則僅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換言之,雖然被繼承人可藉由遺囑對遺產進行自由處分,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所應享之特留分,否則遭受侵害之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請求恢復其特留分範圍。
關於繼承權之行使,除應繼分與特留分外,尚須區分繼承方式。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依第1174條,應以書面向法院聲明,且具溯及自繼承開始時起喪失繼承人資格之效力。若未拋棄或限定繼承,則在民法修正後採有限責任原則,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清償債務,不影響繼承人固有財產。
在遺產分割方面,於繼承人多數而未達成協議時,可依第1164條向法院聲請分割,法院得依民法第824條,裁定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配方式處理,並可考量配偶、子女居住使用等生活利益因素作出裁量。最後應注意,若在未分割前即欲處分遺產或行使表決等權利,應依第1151條,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公同共有關係,非經全體同意,不得單獨處分或行使共有物上之權利。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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