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是否可以立即處分遺產?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原則上無法「立即」單獨處分遺產,除非該遺產已依法完成分割並確定歸屬於個別繼承人,否則屬於公同共有狀態,處分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此外,如涉及限定繼承及清算程序,更應暫緩處分,以免法律責任擴大。建議在處分遺產前,務必釐清遺產狀態及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必要時應諮詢法律專業以避免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若遺產主要為不動產,依民法第1151條及第827條,繼承開始時,所有遺產即處於繼承人之公同共有狀態,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體享有共同之權利,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項目。依照土地法與登記實務,各繼承人得依其應繼分比例,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惟登記後形成的是「公同共有」關係。此種狀況下,若一方想將持分變現或分割共有關係,必須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則可依法院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法院裁判方式分割遺產。

 
繼承人在法律上雖自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當然取得繼承權,原則上可以承受並處分遺產,但是否「立即」可以處分遺產,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以下分別說明:
 
1. 繼承未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不得擅自處分
 
繼承開始時,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在此狀態下,每一繼承人對整體遺產享有共同權利,並無權單獨處分特定遺產項目,例如某筆土地、建物或存款。依民法第828條,處分公同共有物,須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因此,在遺產尚未分割之前,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項目,即使該項財產在其預期應繼分之範圍內,仍需其他繼承人同意。

 
2. 已分割遺產方可自由處分:當繼承人間協議分割遺產,或經法院裁判分割後,各繼承人始得單獨取得其應得之遺產部分,此時該財產即轉為其個人財產,始可自由處分、讓與或設定抵押,無須其他繼承人同意。
 
3. 若部分繼承人辦理單獨繼承登記,實為形式登記,並不等同分割:例如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上,,實務上各繼承人雖得依其應繼分比例,單獨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此登記僅具形式作用,其法律性質仍屬「公同共有」,並非單純之按份共有。於此狀態下,任一繼承人若欲將其應有部分變現、或希望解除公同共有關係,原則上應先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如協議無法成立,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由法院依法律裁判方式進行遺產分割。
 
4. 限定繼承及清算程序進行中不得擅自處分遺產:若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等條文開具遺產清冊並聲請債務清算,法院將公告催告債權人,此期間內(即清算程序尚未完結前),繼承人不得擅自清償債務或處分遺產,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法律保護,須負「概括繼承」的責任。
 
5. 違法處分的法律效果:若繼承人在遺產尚未分割前擅自處分特定遺產,該處分行為可能構成對其他繼承人權利之侵害,繼承人得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或返還分得份額,甚至涉及民刑事責任。
 
結論
繼承人原則上無法「立即」單獨處分遺產,除非該遺產已依法完成分割並確定歸屬於個別繼承人,否則屬於公同共有狀態,處分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此外,如涉及限定繼承及清算程序,更應暫緩處分,以免法律責任擴大。建議在處分遺產前,務必釐清遺產狀態及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必要時應諮詢法律專業以避免爭議。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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