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與特留分有何差異?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異,除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在計算方法與法律效果上也各有其功能。應繼分主要確立各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具有分配性的功能;特留分則強調對繼承人最低保障的保護性功能。實務上,繼承糾紛若能在生前透過明確遺囑規劃並考量特留分保障,可有效降低爭議發生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應繼分與特留分雖然常被一般民眾混為一談,但兩者在我國民法中屬於不同層次的概念。應繼分指的是繼承人得繼承遺產的比例,可以是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的「指定應繼分」,也可以是在未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時由法律規定的「法定應繼分」。
 
特留分則是一種最低保障,法律明文規定某些法定繼承人不論有無遺囑,都必須保有的繼承份額,被繼承人即便立遺囑,也不得以遺贈或其他方式侵害該特留分。換言之,應繼分是繼承的基本比例分配原則,特留分則是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應得部分的防線。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贈與等方式剝奪或減少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有權行使扣減權以回復其應有權益。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夫妻財產制度下特有的概念,而在繼承領域中,應繼分及特留分則主要規範於繼承編第1143條以下及第1223條以下之規定。
 
我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第1144條等條文,均直接或間接規範繼承人應得的法定比例及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應繼分的計算通常須視有無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而定。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則遺產由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若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先得一半,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若與兄弟姐妹繼承,配偶同樣先得一半,其餘由兄弟姐妹均分;若與祖父母繼承,配偶得三分之二,其餘祖父母均分;若僅有配偶,則配偶全數繼承。無配偶時,繼承人之間則平均分配。
 
至於代位繼承的規定,則適用於繼承順位內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即可代位繼承原本應由子女繼承的份額。特留分則是法律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設定的最低保障,分別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子女、父母、配偶)或三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
 
換言之,縱然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全數由他人繼承,仍不得侵害特留分的保障範圍。例如若被繼承人僅有一名子女,依法該子女應繼承全部遺產,但若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給第三人,該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即至少可取回一半的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異,主要在於其性質與適用範圍。應繼分是遺產分割時的基本分配原則,會因為有無遺囑而變動;特留分則是一種剛性規範,只有在特留分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可透過行使扣減權來確保自己的最低權益。由此可見,應繼分是計算繼承比例的起點,而特留分則是設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少於的下限。
 
在實務上,若遺產中包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亦需依民法第1223條及相關規定將生前贈與列入遺產總額,以計算應繼分及特留分,避免繼承人權益被不當剝奪。此外,特留分的保障範圍也可能因繼承人本身的情況有所不同,例如繼承人若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喪失繼承權情事,便無法享有特留分保障。應繼分與特留分在訴訟上的爭議常見於遺囑偏頗或偏愛某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會以特留分被侵害為由,請求返還或扣減遺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先確認遺囑效力,再計算遺產總額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最後再核算是否有特留分被侵害的情況。此過程中,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概念必須精準區分,以保障各繼承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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