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的處置?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體雖於形式上為物,但其精神意義與倫理價值極高,依法應視為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財產,其處理應以敬重、共識及慎終為原則,不得隨意作為利益處分或排除他人參與哀悼之權利。處理遺體的每一環節,均應建立在法律許可與道德倫理雙重考量基礎上,方能真正實踐對生命尊嚴的保護與對家族情感的珍視。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體系下,對於遺體的法律定位雖無明文定義,但通說多認為遺體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其本質雖屬物,但不同於一般財產,其所有權目的限於埋葬、管理、祭祀等精神性用途,並不得作為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標的。

 

遺產之行使方式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依同法第828條第2項,此規定亦準用於公同共有之情形,故遺體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處分遺體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合意。

 

隨意處置遺體,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此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指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賠償。」此一規定表明,對人格法益的保障不限於具體財產損害,更擴及精神層面之利益,涵蓋個人對親人遺體之尊重與悼念情感。

 

對於繼承人而言,遺體不僅為法律上之共有物,更承載對已故親人之孝道與情感,處理遺體的行為即是一種人格法益的實現,若他人未經同意擅自火化或處置遺體,即可能構成人格權之重大侵害,使被害人喪失對亡者慎終追遠、表達哀思之權利。

 

遺體所有權應與人性尊嚴結合

學說上王澤鑑教授認為遺體為物,惟其所有權僅限於埋葬、管理及祭祀用途,不得作為一般物權處分之標的;謝在全教授則指出,遺體雖屬物,但應從其尊嚴與倫理意義出發,其法律性質為繼承人得行使之特殊財產權,其權利內容應受人格尊嚴保護。

 

因此,對遺體的處置應優先尊重繼承人間共識,並兼顧社會倫理與風俗習慣,以維護家族成員間的情感連結與社會和諧秩序。

 

從實務判決觀之,法院也認為,未經合法繼承人同意即擅自處理遺體,不僅違反遺產共有原則,也侵害繼承人作為子女之敬孝與悼念權利,構成對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類行為不僅可能引發刑事責任,亦會在民事上產生精神慰撫金等賠償請求。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即指出,處理至親遺體之行為屬於人格自我實現的重要方式,應受法律高度保障。在此情境下,生者藉由慎終追遠之儀式,完成對亡者的情感寄託與哀悼,這種行為不單具倫理與文化意義,更屬於人格法益的核心,為人格尊嚴實踐之一環。是故,若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即處理遺體,不僅將引發法律責任,更可能破壞家屬間之情感與信任,導致家庭爭端及社會爭議。

 

結論

綜上所述,遺體雖於形式上為物,但其精神意義與倫理價值極高,依法應視為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財產,其處理應以敬重、共識及慎終為原則,不得隨意作為利益處分或排除他人參與哀悼之權利。處理遺體的每一環節,均應建立在法律許可與道德倫理雙重考量基礎上,方能真正實踐對生命尊嚴的保護與對家族情感的珍視。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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