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請求喪葬費用、殯葬費用賠償的金額是多少?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殯葬費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中具備法定請求依據,遺屬於合理範圍內請求殯葬費賠償多半能獲法院支持,金額範圍依據支出實際與必要性認定,無法一概而論,但通常在準備妥當證明文件下,法院會以社會常態與當地習俗酌定合理數額。實務上只要遺屬能說明支出之原因、與死亡事實之關聯、支出金額合理,並提出相關單據,甚至較高額的殯葬支出法院亦可能認可,因此建議遺屬處理後事時仍應保留所有與殯葬支出相關之文件,以利未來若需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之佐證。對於意外死亡後遺屬陷入經濟壓力者,這筆費用的補償亦是一種實質緩解,應善用法律所賦予的保障權利。
律師回答:
當親人因車禍、醫療疏失或其他突發意外不幸死亡時,遺屬常因突如其來的悲痛與龐大的後事開銷陷入困境,為保障遺屬的合理權益,民法第192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加害人除承擔醫療與生活補償責任外,亦須對實際支出殯葬費用的遺屬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範的目的在於讓死者獲得妥善的安葬,遺屬亦不致因加害行為而承受額外經濟負擔。實務上,殯葬費的請求金額並無絕對標準,須視實際支出及其必要性加以判斷。
法院判決中較常見的賠償金額區間大致落於新台幣15萬元至30萬元之間,但倘能提出具體殯葬契約、收據或地方規費繳納憑證,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法院也曾判決60萬元乃至近80萬元的賠償金額,因此並無統一上限,只要能證明與死亡之因果關係並屬於合理、必要之支出,法院通常會予以支持。法院對於「殯葬費」之認定,通常以「必要」與「合理」為標準,屬於死者安葬直接相關的項目,基本如收殮、火化、入殮、土葬、骨灰安置等屬於可請求賠償之範圍,而舉凡附屬於儀式之外的附加性支出,則多數不予採納。
例如法院曾明確認為,請陣頭、樂隊表演屬於額外排場並無必要性,殯儀後的宴席請客、贈送親友的毛巾、或紙紮豪宅等紙祭物亦屬對生者之禮節支出,與安葬死者無直接關聯,因此不能列入賠償。概括而言,實務上區分標準可簡化為:「屬於給死者的基本殯葬服務可以請求;屬於給生者的禮儀性或回饋性支出原則上不可請求。」若殯葬服務方案為一般性、市場所普遍使用且有發票憑證者,則幾乎都有機會獲准賠償。至於價格高低是否影響獲賠?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設限金額,但法院會綜合考量死者年齡、社會地位、生前經濟情況、當地喪葬習俗及遺屬所選用之殯葬服務是否屬常見與合理,來決定是否屬「適度支出」。實務上也確實出現法院認可塔位費用約25萬元、蓮位約19萬元,以及其他總額加總近80萬元的殯葬費賠償案例,反映出法院在審酌殯葬支出時之彈性與實務考量。
另一方面,由於喪葬費的性質具有社會同理及尊重死者的成分,因此在訴訟實務中,被告一方對於遺屬請求的殯葬費若無過度浮濫或誇張,通常較少正面爭執,部分原因係出於「死者為大」的文化傳統,使得法院傾向支持遺屬提出之合理賠償請求。
然而,遺屬欲請求殯葬費的前提,仍應負有舉證義務,應準備以下基本文件:殯葬業者之契約、費用收據、規費繳納證明、禮儀公司明細表等,若屬親辦或無正式收據者,則須另以證人證言或說明方式補充證明。
實務即曾出現因遺屬無法證明費用已實際支付,法院僅部分支持其請求金額之情況,因此準備完整單據文件對於主張權利極為關鍵。至於受害人並無法定遺屬,或殯葬費由其他親友或第三人墊付時,其亦得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以支出人身分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此為對於事實上負擔後事者之實質保護,亦符合公平原則與侵權行為的損害填補精神。同時,遺屬亦可併同請求死亡所生之精神慰撫金、被扶養人生活補償費用、醫療費與交通費等,構成整體損害賠償之請求項目。
-家事-繼承-繼承費用-喪葬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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