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如何共管?
問題摘要:
綜上所述,遺產未分割前若需管理使用或處分,應依法律規定由繼承人間透過全體協議(管理約定)、多數決(管理決定)或法院裁定決定方式,並依不同財產類型及外部效力登記與否,以確保法律效力及第三人權益之保護。此制度有助於降低共有人間的爭議,並在無共識時提供司法救濟途徑,確保遺產管理合法、公平與可操作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繼承尚未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享有共同權利,形成所謂「公同共有」的狀態,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其在法律上準用共有物之相關規定處理。針對遺產或其他共有財產之管理與使用,法律提供三種主要方式以確定其管理方法,分別為「管理約定」、「管理決定」與「法院裁定」。
(一)管理約定
首先,管理約定係指共有人全體以契約方式,對共有物之使用與管理方式進行約定,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前段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此處所稱契約即包含所謂「分管契約」,其須由共有人全體一致同意,性質上為債權契約,無法由法院裁定代為成立。
分管契約之內部效力在於各共有人應依約使用其分管部分,但不得據此單獨處分該部分,因為共有物的處分仍須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至於外部效力方面,不動產部分須經登記後始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動產部分則僅對於受讓時知情或應可知該約定者具有效力(民法第826-1條第2項)。分
管契約之終止可因訂有期限而屆滿、共有人合意終止、特定部分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使用、或於共有物分割時自然消滅。
(二)管理決定
其次為管理決定,係指未達成一致契約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公同共有)準用第820條第1項後段,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作為管理方法之決定。該決定一經成立,即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拘束效力,即使其中部分共有人未同意亦受其拘束。但對外部效力則與管理約定相同,仍需依登記程序(不動產)或知情原則(動產)以拘束第三人。
(三)法院裁定
若共有人對多數決結果不服者,得依同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變更管理方法,若法院認為該決定顯失公平或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執行者,得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公同共有)準用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4項為裁定變更之。
此即屬於第三種方式:「法院裁定」,亦即在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共識,或管理決定顯失公平,或情勢重大變更下,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共有物之管理方式。該裁定經依法登記後,其對不動產或動產亦有對抗受讓人或物權取得人之效力。
依民法第826-1條規定,不動產共有人之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約定、依第820條所作之決定或法院裁定,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物權取得人具有對抗效力;動產部分則以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基於使用、管理等情事所生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結論
綜上所述,遺產未分割前若需管理使用或處分,應依法律規定由繼承人間透過全體協議(管理約定)、多數決(管理決定)或法院裁定決定方式,並依不同財產類型及外部效力登記與否,以確保法律效力及第三人權益之保護。此制度有助於降低共有人間的爭議,並在無共識時提供司法救濟途徑,確保遺產管理合法、公平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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