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死者社會保險之補助會遭抵償嗎?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若僅領取社會保險死亡給付,如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因其性質非屬遺產,不受債權人追償影響;但若涉及勞退金等屬於遺產範圍內之項目,則應依限定繼承原則,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避免因繼承引致過度財產責任。是以,對於是否構成遺產,是否得供債權人請求,應審慎區分補助類型及其法律性質,以免混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繼承人領取死者之社會保險補助是否會遭到債權人抵償的問題,應區分遺產與非遺產項目來討論。
繼承改行限定責任制度
自2009年我國民法修正以來,繼承制度已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換言之,繼承人若僅繼承部分財產,則無需以其個人原有財產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權人不得逾越遺產範圍請求清償,這是保護繼承人經濟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此前提下,當外公生前尚有債務未償,若其債權人向4位繼承人主張請求,4位繼承人所需承擔的責任亦僅限於其各自所繼承的遺產價值,既不連帶,也不延伸至繼承人原有資產。
若領取社會補助性質屬於繼承人固有權利(即非遺產)?
進一步來看,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主要分為兩種性質:其一為喪葬津貼,其二為遺屬年金或一次金等遺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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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所規定,是基於遺屬辦理喪事所需支出,由保險機關支付定額金錢以資補助,並不具財產繼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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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遺屬年金給付乃為照顧被保險人死亡後所遺留之家屬,其立法本意係避免遺屬因失去主要經濟來源而陷於困頓,因此此類給付性質上屬社會保險補助之所得替代,其發放目的不在於財產分配,而是基於生活扶助的社會政策,屬於專屬性給付而非遺產。
就法律上而言,遺屬對此類給付之請領屬其自身固有之權利,非因繼承而生,自不在遺產清償範圍之內。故如大兒子因外公死亡而向勞保局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即便其他繼承人未領,該筆金額仍屬其個人專屬請求權,並不構成遺產,自不得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對象。
若領取社會補助性質屬於遺產?
至於勞工退休金部分,若外公生前適用勞退新制,雇主依法每月提繳6%以上金額至其個人專戶,勞工本人亦可自願提繳,該專戶所累積金額依法屬於勞工個人所有,屬於典型的退休準備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勞工於請領前死亡時,該退休金應由法定遺屬依順序請領,如符合繼承資格者為其配偶、子女、父母等遺屬,即可依法申請。然若該遺屬已拋棄繼承或依法喪失繼承權,則無權請領退休金,請領權應由次順位合法遺屬承接。
相較於喪葬津貼與遺屬給付具有高度之一身專屬性且屬非遺產,勞退金雖為個人所有財產,但其尚未領取者則視為遺產,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分割及清償程序,在此範圍內債權人得主張其債權,惟不得逾越限定繼承制度之保障。
結論
總結言之,繼承人若僅領取社會保險死亡給付,如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因其性質非屬遺產,不受債權人追償影響;但若涉及勞退金等屬於遺產範圍內之項目,則應依限定繼承原則,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避免因繼承引致過度財產責任。是以,對於是否構成遺產,是否得供債權人請求,應審慎區分補助類型及其法律性質,以免混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社會保險-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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