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欠債沒繳繼承人該怎麼辦?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罰單屬行政罰鍰,其繳納責任原則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會因被裁罰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擔,但行政執行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於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種執行僅限於遺產之範圍,並不及於繼承人個人財產,亦無須繼承人以自身財產清償。
 

律師回答:

關於罰單欠債未繳,繼承人該如何處理的問題,需從繼承制度與行政罰之法律性質進行說明。
 
我國繼承原則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繼承人原則上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若該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即不因死亡而可由他人繼受者,則不屬於繼承範圍。
 
罰單是繼承標的嗎?
至於罰單所對應之罰鍰責任,究竟是否屬於可繼受之範疇,則應視其法律性質而定。一般而言,罰鍰屬於行政罰,是針對個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性措施,目的在於對違規者施加制裁與警惕,進而促進守法。
 
因此,行政罰具有強烈之個人責任色彩,學說與實務上大多認為,其原則上屬於一身專屬性義務,不因死亡而移轉,不得由繼承人承繼或連帶負擔。換言之,若行為人尚未繳納之罰鍰為純粹處罰性質者,其責任應隨其死亡而消滅,原則上不對繼承人發生效力。
 
行政執行法之例外規定
然而,行政執行程序中,另有例外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雖然繼承人不承擔繳納義務,但行政機關得針對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直接執行扣押或拍賣,以抵繳其生前未繳納之罰鍰。
 
此為例外規定,顯示若被繼承人仍遺有財產存在於遺產中,即使罰鍰性質具一身專屬性,行政執行處仍可針對該遺產執行,惟範圍不得逾越遺產價值。換言之,行政執行雖不溯及繼承人本身財產,但在遺產尚未分配、登記或移轉前,該遺產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義務所及範圍,仍可作為執行標的。
 
實務上常見情況如繼承人於清理財產時發現被繼承人有如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罰未清繳,金額雖小,如1800元罰鍰,若遺產中尚有銀行存款、不動產、保險給付或退撫金等項目,該金額仍可能遭到行政執行處聲請扣押或拍賣。
 
因此,繼承人應審慎檢視被繼承人財產清況。若確無遺產,則行政執行自然無標的,不生追討問題;若有遺產,則應儘速依民法第1156條辦理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釐清債權債務狀況,並保障自身不會承擔超出遺產的債務清償責任。此外,若遺產總額低微而罰鍰金額已無意義,行政機關亦得依職權裁量是否繼續執行。
 
結論
總結而言,罰單屬行政罰鍰,其繳納責任原則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會因被裁罰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擔,但行政執行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於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種執行僅限於遺產之範圍,並不及於繼承人個人財產,亦無須繼承人以自身財產清償。
 
若繼承人有疑慮或欲排除執行風險,可依法辦理遺產清冊之陳報或拋棄繼承,從而免除繼承程序中可能面臨的清償責任。繼承人如欲確認行政罰鍰是否具有執行效力,亦可查詢被繼承人是否曾接獲行政處分書與執行命令,如無該等程序,亦可主張行政處分尚未生效,從而不具執行力。此類法律事務涉及繼承財產、行政處分及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繼承人若面臨類似處境,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保障權益。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法定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行政執行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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