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者核發執行命令是否有效?是否發生時效中斷效力?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對死亡者本身核發執行命令原則上無效,不生執行亦不生時效中斷;對於死者核發執行命令原則上屬無效行為,並不會引起民法第129條所稱的時效中斷效果,因為此種執行行為不具備合法有效性。債權人若要中斷時效,應於債務人死亡後,針對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進行合法的強制執行聲請,或者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承受程序,確保時效中斷的適法性。若債權人已經對死者聲請執行,且執行程序進行後被撤銷,根據民法第136條,時效中斷將視為未發生。換言之,債權人應及早調查債務人死亡的情況,適時聲請程序承受,以避免債權消滅時效的完成並確保債權的實現。
 

律師回答:

對已死亡之債務人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原則上屬無效程序行為,不生對該亡者財產之執行效力,亦不得據此主張民法第129條第5款「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時效中斷,因為執行標的已非「存續中之債務人」;執行必須指向遺產(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方能有效。
 
當債務人死亡後,法院不應再直接針對死者核發執行命令,而應針對其遺產進行處理,必要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表遺產應訴或被執行。因此,若執行命令仍載明針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該執行程序原則上屬無效,因為執行對象已不存在法律上行為能力主體,法院應先調查是否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並以該繼承人或管理人作為執行程序的承受主體。
 
若債權人不察,仍以上開亡者名義聲請並獲裁准形式上之執行命令,該命令因欠缺合法執行標的主體,僅屬瑕疵乃至無效之程序處分,民法第136條明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如其執行處分因法律要件欠缺而撤銷,視為不中斷;同理,對死亡者所為之執行本即欠缺要件,即便尚未正式撤銷,於時效判斷時亦不得認定已生中斷效果。
 
至於是否會發生時效中斷效力,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債權人「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但依同法第136條進一步規定,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要件欠缺而撤銷執行處分,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換言之,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債務人執行,而法院仍核發執行命令,但此程序本質上無效或事後被撤銷,則該聲請並不會產生時效中斷效果。因死亡之債務人不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執行命令無從發生對其個人財產的強制作用,僅能就其遺產為執行,因此該執行命令在實務上可能被視為程序瑕疵甚或無效,無法達成時效中斷之效果。
 
此外,執行名義的效力並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當然消滅,但必須透過繼承程序或遺產管理程序來承接。例如,若債權人持有的確定判決係針對已故債務人,在其死亡後,債權人需依程序聲請法院確認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作為執行名義承受人,再行執行,否則單純針對死者名義核發的執行命令,依法不具備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若債務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供債權人保管,以俟將來再行強制執行。但該債權憑證本質僅為法院證明債務尚未清償的文書,並非對死者名義執行的有效依據。
 
實務運作上,債務人死亡後,執行並非當然終止;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債務人死亡而繼承人有無不明、所在不明、是否承認繼承不明或不能管理遺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如已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即以之為執行相對人。換言之,法院應先「換位」—將亡者執行程序轉向其遺產代表或可被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始得繼續為查封、拍賣、扣薪等執行措施。
 
若債權人僅為保留權利而聲請執行並陳明「現無財產」,得強執法第27條發給憑證,俟將來發現遺產再行執行;但此發證若係針對亡者而未指向其遺產代表,時效並未中斷,正如民法第136條規定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視為不中斷,對死亡者聲請本就不具合法性,故債權人若欲確實中斷時效,宜儘速依相繼程序確認繼承人、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或逕向繼承人(於遺產限度內)提起本案訴訟取得確定執行名義。
 
另須區分:若債務人生前即已開始有效執行,死亡於執行進行中,則依強執法「得續行強制執行」但須完成當事人承受程序;在死亡前已合法啟動之執行行為,對時效中斷有效;死亡後續行不影響既成中斷。但若死亡在先、執行在後,且未換位即發命令,則屬無效,不中斷。
 
債權人如誤向亡者名義取得扣押、查封,繼承人可主張程序違法並請求撤銷;若因此造成遺產或繼承人財產受損,並得循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途徑求償(視情節而定)。實務債權人於得知債務人死亡後即刻:(一) 調閱死亡登記事項,確認繼承人;(二) 於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形下聲請法院依強執法第5條選任特別代理人或指示遺產管理程序;(三) 必要時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參與遺產清冊、催告程序,以掌握遺產範圍;(四) 於時效期內對繼承人(遺產)起訴或聲請執行,以確保中斷。繼承人方面,如遭遇對亡者核發執行命令而波及自身財產,應立刻檢附死亡證明、繼承關係、遺產有無資料,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或提出第三人異議;若債權人主張時效中斷,亦可依民法第136條抗辯執行欠缺要件不中斷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強制執行-時效中斷

 
(相關法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6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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