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關於繼承人的繼承債務如何執行?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債務執行之核心在於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並遵守清償順序,債權人如欲執行,須明確指出執行標的屬被繼承人遺產,否則不得逕向繼承人財產執行;繼承人亦應依法開具清冊、聲請催告,避免違規致責任擴張。正確認知強制執行與繼承制度的交錯運作,為保障自身財產與權利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意即自民國98年民法修正後,原先繼承人若未拋棄或聲請限定繼承即負無限責任之制度已經改為原則上僅負有限責任。
 
換言之,現行法下繼承人原則上即使未聲請限定繼承,只要未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不負超過遺產價值之外之清償責任。然而,若繼承人擅自交付遺贈、償還債務而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經公示催告債權人者,即會構成違反民法第1156條以下之規定,而導致自身清償責任回復無限責任,甚至喪失返還不當受領金額之權利。
 
因此,實務上繼承人為避免自身陷入債務糾紛,應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於法院公告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應俟催告期間屆滿,對已申報及已知之債權依比例清償,並就剩餘遺產交付遺贈,始能合法有效並免除後續爭議。
 
而在上開程序過中,繼承人(即債務人)可以依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公示催告程序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對於債權人聲請執行聲請異議。
 
再者,債權人若欲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提出書狀應載明一般事項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實現權利及執行標的等事項,若債務人(被繼承人)已死亡,則應先確認繼承人是否存在、承認繼承、拋棄繼承或為限定繼承,若繼承人尚不明確,法院亦可依債權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處理遺產執行事務。
 
惟倘若繼承人已開具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公告催告,則債權人若未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且非繼承人所知者,即依民法第1162條僅得就遺產剩餘部分主張權利,無從就繼承人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試舉一例,如繼承人未進行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而對方已為執行,直接查封執行繼承人名下之銀行帳戶內金錢。依民法第1148條僅得就遺產為限聲請執行,執行結果如不足清償,剩餘部分即不得對繼承人主張。然因未進行上開時序,是此時應由繼承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於訴請中證明僅有上開帳戶內金錢,並未與繼承人所遺金錢混同。
 
至於強制執行程序之實務運作,法院將根據債權人所提之執行名義與債務人財產資料進行查封程序,若債權人擬執行遺產,例如繼承人不動產謄本或其他財產明細,法院才得據以進行查封扣押,除非該扣押執行債權,明確與遺產無關,如繼承人的薪資債權,否則法院還是會執行。但若繼承人已依法完成公告程序且債權人未為申報,繼承人對於執行到自己的財產部分,即未依財產清冊執行及如果已依債權人申報債權而為清償並可以證明已無遺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
 
退萬言之,又依民法第1162-1條與第1162-2條之規定,若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或未依比例清償債務即交付遺贈,債權人得逕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向繼承人請求,並可能對繼承人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此時,繼承人雖主張為有限責任,惟因其未履行程序而構成法律上之違反,自喪失有限責任之保護,須負連帶責任,換言之,此時仍可繼續執行,繼承人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最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由法院判斷是否有超過執行的情形。
 
另需注意,若繼承人雖依法進行清冊及公告催告,惟其故意隱匿遺產、為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依民法第1163條將喪失第1148條第二項有限責任之適用,對債權人之請求負無限責任。若債權人獲悉此等情節,可提供證據向法院主張繼承人違法行為並聲請變更其責任範圍。
 
實務上,繼承人為避免強制執行爭議,應於繼承開始即主動查明遺產總額與債權情形,依法完成遺產清冊與公告催告程序,待債權申報完畢後依比例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在未確定所有債權前,不得私下交付遺贈或對個別債權人清償。若債權人提出執行聲請,但未符合法定要件或執行標的已無清償價值,法院將駁回或終結強制執行程序。
 
此外,若債權人持有執行名義,並欲針對繼承人財產為執行,則其舉證責任即為說明該財產為被繼承人遺產,否則不得執行繼承人固有財產。如債權人誤認繼承人之個人帳戶、薪資或不動產為遺產,將遭繼承人提出異議,法院於審理時即會命債權人舉證該財產與被繼承人關聯,否則駁回執行聲請或裁定排除執行。
 
最後須強調,若繼承人雖依法完成程序,卻因主觀意願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即屬自願清償,依民法第179條不得再向債權人主張返還;故在財產處分時,繼承人應審慎評估是否有履行清償義務之法律基礎,切勿因情感因素導致法律地位喪失或產生不利法律效果。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效力-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3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8條=民法第1162條=民法第1163條=民法第179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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