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著作權中之著作人格權因具專屬性與人格性質,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於著作人死亡後,仍受法律持續保護;至於著作財產權則為可讓與並得繼承之權利,惟如為多人繼承則構成共有,實施上須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行使,故建議繼承人對於著作財產權之繼承應審慎處理,並配合相關智慧財產管理與登記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維護被繼承人之著作精神與遺產價值。
律師回答:
著作權作為一種智慧財產權,具有財產上的價值與人格上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質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類,兩者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法律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格權係著作人基於人格利益所享有之權利,例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公開發表權等,屬於專屬於著作人本人的權利,依其本質,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任何人不得冒用、歪曲、竄改被繼承人之著作,否則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18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亦即,即使著作人死亡,該人格權仍受法律保護,只是保護形式不再是由著作人行使,而是防止第三人進行侵害行為,這種保護並非由繼承人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權能,而是法律基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所賦予的尊重與禁止侵害義務,著作人格權因此不具有繼承性。
相對而言,著作財產權則屬於法律上完整財產權之一種,其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眾傳輸權等,可以轉讓、授權、讓與、設定質權或作為遺產予以繼承。
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自創作完成時起生效,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既具有繼承性,當著作人死亡時,其著作財產權即歸屬於其繼承人所有,納入遺產處理程序,供全體法定或遺囑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或遺囑內容繼承,若繼承人為數人時,著作財產權即成為「共有」狀態,此時該權利之行使,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應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得有效,任一繼承人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授權、讓與、設質或實施著作財產權,亦不得任意處分其應有部分。
著作財產權係財產權之一種,可由著作財產權人之繼承人繼承,惟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先予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03-13電子郵件970313b)。
「著作財產權可由繼承人繼承,但應由繼承人共同行使,不得單獨為之。」故繼承人如欲商業利用著作、再出版、或將作品授權予他人者,應先獲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惟實務上常見情形為,被繼承人生前有意指定特定繼承人承受其著作權,而以遺囑形式記載「將其著作權贈與配偶」,對此應依民法關於遺囑與贈與行為解釋。若該贈與為生前完成,即應認定著作財產權於生前已由著作人讓與,著作權並不進入遺產範圍,其他繼承人無從主張繼承;若贈與為遺囑之遺贈形式,應符合遺囑要式要件,並以贈與對象為遺贈受領人,其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遺贈受領人於繼承開始時取得著作財產權。
實務中亦有法院判決認定,若遺囑內容記載不明確,無法確定係生前贈與或遺贈,則應從解釋上認定其為死後財產處分,屬遺贈性質,進入遺產處理程序。另須注意,若著作財產權為合著作品,共有情形除繼承人間須協調一致外,亦須與其他原共有人協商方可實施或行使相關著作利用行為。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為知名作曲家,其與他人共同創作歌曲,旋律部分雖為其創作,歌詞部分則屬他人,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原為二人共有,其死亡後其應有部分將由繼承人承受,然因該著作整體仍屬共有性質,故任何實施行為仍須取得所有共有人之同意,繼承人無法單方將該作品出版或授權。
此外,若著作人未指明遺贈受領人,其財產權部分仍將依民法規定進入遺產分割程序,並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如何分配著作財產收益與管理方式。著作財產權具有長達五十年之保護存續期,其持續性收益潛力龐大,特別是被繼承人為藝人、畫家、文學家或設計師等創作者,其著作常在死後才獲更高評價或更廣泛商業利用,故繼承人對於著作財產權的管理、授權與收益安排應特別重視,不宜忽略著作權之存在與價值。
繼承人應善盡義務維護該著作的原創性與商譽,避免濫用或未經協議而任意交易,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
此外,為避免日後產生繼承爭議,著作人可於生前預立遺囑或授權契約,明確記載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與分配方式,亦可設立信託或指定特定繼承人繼受著作權,確保著作權能於其身後延續保護與合理運用,並達到兼顧文化傳承與財產管理之目的。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權法第30條)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