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如何繼承嗎?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智慧財產權雖為無形財產,然其於法律上具有明確之財產價值,依法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承受,惟各種智慧財產權於繼承上均有其專屬規範,繼承人若不熟悉相關法律或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將影響權利行使與維護,甚至可能導致權利消滅或無法使用之法律風險。故繼承人於面臨智慧財產權繼承事宜時,應即檢具死亡證明、戶籍謄本、遺產繼承系統圖等文件,向智慧財產主管機關洽詢或委請律師代為處理登記事宜,確保權利完整移轉與後續管理妥善運作,並應與其他共有人協調共同行使計畫,以發揮智慧財產商業價值與創作意義,避免權利閒置或流失所造成之損失。尤其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涉及授權與市場使用收益之領域,共有繼承人應儘速就行使原則、收益分配與授權條件達成共識,必要時可另立協議或設定信託架構,以避免後續產生爭議而損害財產利益。智慧財產繼承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家族財產與文化資產的重要延續,其處理結果往往關係後代能否持續享有創作成果所帶來之經濟效益與尊嚴象徵,應慎重以對,妥善安排。
律師回答: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法律所承認之財產價值,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其屬於可繼承之標的,繼承人得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並應依各該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與權利行使。
首先在著作權方面,雖著作權區分為人格權與財產權,但僅著作財產權具可讓與性,得作為繼承之標的。著作財產權若由二人以上繼承人共同承受,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屬共有,此時共有人對該權利之行使需依同法第40條之1規定,非經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行使共有之著作財產權,亦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設質或授權他人,除非獲全體共有人同意,且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該同意,實務上因此需協調一致以進行實質運用與收益分配。
其次在商標權方面,商標為識別商品來源之權利,其繼承須依商標法第46條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繼承登記,若繼承人為多人,商標權即為共有,未來如需授權、讓與、設質等行為,亦須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若無繼承人存在,依商標法第47條第2款,商標權將自商標權人死亡時當然消滅,不再為可主張之財產權利,故建議商標權人於生前妥善指定受益人或進行財產規劃以免商標消滅。至於專利權,其內容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類,依專利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皆得為繼承之標的。繼承人如承受專利權,應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若專利由數人繼承而形成共有,依專利法第64條與第65條之規定,共有人於未得全體同意前,不得為授權、讓與、設質、信託或拋棄之行為,亦不得就應有部分為上述行為,此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制度設計一致,即強調智慧財產權於共有狀態下之共同處分原則,避免權利人片面處分導致共有人權益受損。又倘若專利權人死亡時無人繼承,則該專利權依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行消滅,不得再由任何人主張。
再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電路布局權可為繼承之標的,惟繼承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及換發證書,始得合法主張繼承權利。
若由數人共同繼承,則該電路布局權同樣屬於共有,依同法第21條之規定,行使讓與、授權或設質等行為,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個別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之規定一致,皆基於智慧財產權整體性與收益整體分配之法理基礎所設計。
除上述智慧財產權外,智慧財產相關權利如營業秘密因不具註冊登記機制而屬私法契約性質,其繼承亦得依民法一般財產繼承原則處理,惟其具極高度機密性與依賴營業經營模式之特性,在實務上多須依企業經營者生前之契約設計與制度規劃妥善安排其轉移與管理,否則繼承人即便取得該權利,在未獲得營業資料或技術說明下,仍難實質發揮其價值,應特別留意。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權法第40條=商標法第46條=商標法第47條=專利法第64條=專利法第65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1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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