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商資格可以繼承嗎?
問題摘要:
彩券經銷商資格不具繼承性,非屬民法第1148條所稱之可繼承財產上權利,原經銷人死亡後,該資格即消滅,繼承人無法依繼承程序直接取得,但可依實務申請規則重新提出經銷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承接經營。建議若實際涉及此類情形,應儘速聯繫原發行單位或財政部洽詢其最新作業規範與承接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此問題,彩券商資格原則上不得直接繼承,因為其屬於行政許可性質的特許營業資格,而非民法所稱可由繼承人承受的「財產上權利義務」。
一身專屬性權利不得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雖原則上繼承人應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但對於那些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或資格,例如須由主管機關核發、且具高度人身性質的行政許可,則不屬於可繼承的範圍,亦即不適用概括承受原則。彩券經銷商資格即屬此類權利。
彩券商資格屬一身專屬性權利
依台灣現行制度,彩券發行係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範,銷售彩券必須取得財政部或其授權機關核發的彩券經銷商資格。此資格的取得,通常需經過特定程序,例如招標、申請、審查、簽約等,而且基於「人身專屬性」與「公共利益考量」,該資格屬於不可讓與、移轉或繼承的行政許可權利。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實務作業規範,彩券經銷資格屬於由財政部或其指定單位(如台灣彩券公司)依特定標準遴選並簽約授與的特許營業資格,其目的在於管理公益彩券銷售秩序及確保公益財源,具有明顯的人身依附性與公法性質。
具體來說:
-
非財產權性質:彩券商資格不是一般私法上的財產,而是行政機關基於管理公共事務的需要而授予的特許資格,具高度人身性與公法性質。
-
不可繼承、讓渡:依據財政部或發行機構(如台灣彩券公司)與彩券商之間的契約內容,經銷權通常不可轉讓他人,更無法由繼承人直接承接。
-
若原彩券商死亡或失能:其彩券經銷契約將終止,繼承人若有意願繼續經營,需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主管機關資格審查與核可,不能主張繼承。
-
例外處理(若制度設計允許):某些發行單位或彩券公司可能為維護特定區域經銷穩定,會針對繼承人設有「優先承接經銷權」之制度,但此仍屬「重新審核後再授權」,此屬行政政策性考量,非屬法律上繼承效力之結果。
結論
總結而言,彩券經銷商資格不具繼承性,非屬民法第1148條所稱之可繼承財產上權利,原經銷人死亡後,該資格即消滅,繼承人無法依繼承程序直接取得,但可依實務申請規則重新提出經銷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承接經營。建議若實際涉及此類情形,應儘速聯繫原發行單位或財政部洽詢其最新作業規範與承接程序。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
瀏覽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