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會影響繼承嗎?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死亡後並非理所當然「先分一半遺產」,應視夫妻財產制型態、是否存在婚後財產差額、是否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與是否尚有遺囑、特留分等因素綜合判斷,千萬別誤信「聽說」,避免忽略自己本可主張的重要權利。法律制度設計上其實對於生存配偶已有相當程度保障,只要善加運用,往往能保障其生活所需與公平分享婚姻成果,而不是輕率放棄繼承或將一切交由子女分配,這點尤其在家庭結構多元化的當今社會,應予特別重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是否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實並不如坊間所流傳的說法那麼單純,因為這樣的說法只在某些條件下才會發生。若夫妻採行的是法定財產制,或未依選擇其他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當一方死亡時,尚在世的配偶確實有可能在進行遺產繼承之前主張一項特殊的權利,即民法第1030-1條所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這個請求權的範圍並不是針對遺產的「一半」,而是針對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之「一半」,簡單來說,必須雙方婚後財產有差額,配偶才可以分配對方財產差額的一半,這是價值上的分配,而非具體財產的分配。例如丈夫名下有300萬婚後財產、妻子名下有100萬婚後財產,則差額為200萬,妻子可請求分配一半的差額即100萬,這100萬將優先從丈夫遺產中撥給妻子,然後剩下的財產才是由妻子與其他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
而如果夫妻採取的是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情形又有所不同。分別財產制下各自財產獨立,根本無從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至於「共同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31條與第1031-1條規定,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因此當一方死亡時,尚在世配偶首先取得共同財產的一半,再就死者的剩餘財產進行遺產繼承。
而在繼承方面,則適用民法第1138條以下的規定,若死者有配偶與子女,配偶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
舉例來說,假設丈夫死亡,留下1200萬元婚後財產,若無其他負債或特有財產,並假設兩人係適用法定財產制,妻子自己名下財產為200萬,丈夫為1000萬,差額為800萬,妻子可主張差額的一半即400萬作為剩餘財產分配,剩下的800萬才是遺產,由妻子與子女共同繼承。若子女有2人,則妻子在遺產部分可再分得1/3,即約266萬,加上先行請求的400萬,實際可取得666萬,遠超過一半的遺產價值。這也解釋為什麼有些人會誤以為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實務上,可以考慮將遺產中一部分財產用代償剩餘財產請求權,此種代物清償方式,節省訴訟成本之效,又使繼承人方便給付予被繼承人,因此在裁判分割之時,可以請求法院一併裁量決定,如一名遺孀於辦完繼承登記後,再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即判決其他繼承人應配合辦理其對房屋土地的一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45號判決)
至於離婚與繼承的問題,離婚僅是斷絕配偶關係並非親子關係,如離婚前所生之子女,固然已改姓,常有當事人詢問子女繼承權是否受限,答案是,只要法律上父親欄仍為親生父親,即使父母離婚,子女仍對其生父享有繼承權,這包括改姓的情況,並不影響繼承資格。但若繼父收養子女,使其戶籍父親欄更改為繼父,則對生父的繼承權即消滅。又若前夫過世但前公婆尚在,子女亦可代位繼承其父應得的份額,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為代位繼承人,有完整的繼承權。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不僅包含財產,亦可能包含債務,因此如不欲承擔債務,應於知悉繼承事實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仍可能被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
至於後婚家庭中,繼母或後妻若希望避免前妻之子女繼承現任丈夫遺產,除非生前將財產移轉完畢,否則仍須面對特留分制度保障,子女享有遺產中一定比例不得剝奪的最低保障,即使有遺囑亦不得完全排除其繼承權。故若欲妥善規劃遺產,應結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遺囑及信託等多重方式進行遺產安排。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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