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籍是否影響繼承遺產權利?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除籍僅屬戶政管理制度下之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國民於民法上作為自然人與繼承人之地位,亦不影響其依法行使繼承或拋棄繼承等財產權利。繼承人若於限定繼承期間內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或依法行使拋棄繼承權利,即得依法享有法律保障,不因除籍而受限,惟仍應誠實履行相關義務,以避免落入法定無限責任之不利處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現行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規定,我國國民如出境達二年以上且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次入境者,主管機關即會辦理遷出登記,使其戶籍被註銷而成為除籍狀態。
 
戶籍制度不影響權利主體地位
然而,戶籍制度的本質係作為國民身分與行政管理的依據,並非影響自然人於民法上之財產權利主體地位。因此,即使一國民因出境過久而遭戶政機關辦理除籍,並不影響其作為我國國民的身分,亦不影響其於民法上的繼承權利。
 
換言之,除籍是屬於戶政法制上的身分登記狀態,會影響的層面如選舉權、健保權益、國民年金等行政及社福措施,卻不會否定其在民法上作為自然人之地位,也不會排除其繼承資格。
 
依民法第1138條關於繼承順位之規定,繼承資格的判斷係以血親關係、婚姻關係為基礎,並無戶籍登記之限制,故即便繼承人為除籍狀態,仍得依其身分順序承受遺產。
 
再者,依據民法第1148條以下之規定,我國自民國98年修法後,原則採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須於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無須以自己財產承擔超額負債,而不論繼承人是否仍設有我國戶籍,亦均適用該制度。換言之,只要仍具我國國民身分,未喪失繼承資格者,自應享有限定繼承之法律保障。
 
須留意繼承相關程序時間限制
惟需注意,民法第1163條另定有例外情形,倘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未依第1156條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或雖陳報而於清冊內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且情節重大,或有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之行為,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而須對債務負無限責任。
 
因此,縱使繼承人係除籍狀態,仍應確實履行法律所定義務,避免因程序瑕疵或不誠實行為喪失法律保護。此外,對於不願承受遺產或遺產全為債務者,仍可選擇於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屬繼承人個人之意思表示,並不受限於戶籍狀態,亦即即便繼承人為除籍國民,仍可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不必先行回國恢復戶籍。
 
實務上,法院受理拋棄繼承聲請時,重點在於申請人具繼承人身分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並不以有戶籍為必要條件。因此,當事人可逕向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拋棄聲請,毋庸事先補登戶籍。
 
綜合而言,除籍僅屬戶政管理制度下之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國民於民法上作為自然人與繼承人之地位,亦不影響其依法行使繼承或拋棄繼承等財產權利。繼承人若於限定繼承期間內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或依法行使拋棄繼承權利,即得依法享有法律保障,不因除籍而受限,惟仍應誠實履行相關義務,以避免落入法定無限責任之不利處境。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16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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