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應如何繼承財產?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遺產繼承程序中,配偶應注意先與其他繼承人釐清遺產範圍、財產登記情形與是否適用夫妻財產制,若經協議難以處理,再由法院就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相關爭議一併審理,俾利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繼承制度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權取得遺產,必須分辨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與財產制度的適用。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首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雖不列於法定繼承順位中,但依第1139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並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依不同順位共同繼承。例如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共同繼承時,依民法第1144條第1項規定,遺產應按人數平均分配。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與四名子女,則每人分得五分之一,亦即配偶與子女各得相同應繼分,不可能出現配偶單獨取得全部遺產的情況。
 
配偶可先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然而實務上仍需進一步探討遺產範圍的構成。若夫妻雙方並未就財產制作出書面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其財產,但當婚姻關係因一方死亡而終止時,尚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雙方婚後財產之增值情形。
 
此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屬生存配偶之固有權利,並非繼承權的一部分。其計算方式為:將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淨值相互比較,若其中一方增值較多,差額應由增值較多者支付一半予增值較少者。
 
例如若夫死亡時,財產均登記於其名下,而妻名下無財產,夫妻又適用法定財產制,則妻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主張夫死亡時全部財產的一半為其固有權利。此時,遺產的認定即須先行扣除配偶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換言之,假設夫遺有1000萬元財產,如婚後財產全部登記於夫名下,而妻無財產,則妻可主張500萬元為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部分非屬遺產,其餘500萬元方為可供繼承之遺產。此時配偶與子女始得就該500萬元依應繼分進行分割,各得五分之一,即每人得100萬元。換言之,母親可先主張500萬元之夫妻財產分配,再就剩下的500萬元與四名子女平均分配,母親實得600萬元,子女各得100萬元。
 
結論
此制度體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財產雖形式上可能不均,惟於關係終止時,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制度,仍可達成實質財產公平之目的。在此過程中,仍應先確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已行使並完成給付,以免誤將非屬遺產範圍之財產納入分割計算,造成其他繼承人對配偶權益之不當質疑。
 
因此,繼承實務中,生存配偶除依法與子女共同繼承外,若其名下財產明顯少於被繼承人,應積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維護其婚姻關係中應得之財產利益。在遺產繼承程序中,配偶應注意先與其他繼承人釐清遺產範圍、財產登記情形與是否適用夫妻財產制,若經協議難以處理,再由法院就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相關爭議一併審理,俾利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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