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以請求2次財產?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確實在配偶死亡後,依法享有兩項財產權利,先為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後為遺產應繼分之取得,此一制度兼顧婚姻關係中財產貢獻之公平,亦保障遺屬生活所需,實為民法財產編與繼承編交錯運作之成果。解與正確運用此制度,對於遺產處理與家庭和諧均有正面意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制度設計,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在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配偶死亡)後,存活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接著才能進入遺產繼承階段,這也形成所謂的「配偶可以主張兩次財產」的法律效果,不過這兩次主張是基於不同法源,程序上也有所區分。
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首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倘若死亡配偶生前財產明顯多於存活配偶,則存活配偶有權先主張差額的一半,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為一種「債權請求權」,並非繼承權。
舉例來說,死亡配偶名下有兩千萬的財產,而存活配偶僅有五百萬,則彼此財產差額為一千五百萬,存活配偶即有請求七百五十萬的權利,該金額由死亡配偶遺產中支出,並先於遺產分割前處理完畢,這個權利是配偶的專屬權利,其他繼承人不得干涉。
該剩餘財產分配權是民法第1030-1條所保障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經濟較弱勢的配偶,於婚姻結束時能獲得公平分配婚後共同努力之成果。
再主張配偶繼承權
其次,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完成後,尚餘的遺產才進入繼承程序,此時存活配偶再依民法第1144條行使其繼承權,該條規定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比例。例如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若無其他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配偶得繼承全部遺產。
由此可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下,於配偶死亡時可主張兩階段之財產權利,第一階段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配偶對死亡配偶遺產所享有之債權;第二階段為作為繼承人之一所享有之應繼分,此二者雖同為遺產相關利益,但性質不同,順序亦不同,前者處理後所剩遺產,始供後者繼承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該兩項權利僅適用於未特別約定婚姻財產制時的法定財產制,若夫妻曾另以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則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規定。
此外,實務上常見繼承人因未理解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程序之區別,而產生繼承分配爭議,例如其他繼承人誤認配偶所請求之金額為遺產分割利益,而排斥其先主張,或主張應列入繼承總額平均分配,均屬誤解,應由法院依法確認該金額為繼承前即應先給付配偶之債務。為避免此類爭議,存活配偶應於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協議時,明確表示已行使或保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雙方婚後財產差額。
結論
綜合而論,配偶確實在配偶死亡後,依法享有兩項財產權利,先為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後為遺產應繼分之取得,此一制度兼顧婚姻關係中財產貢獻之公平,亦保障遺屬生活所需,實為民法財產編與繼承編交錯運作之成果。解與正確運用此制度,對於遺產處理與家庭和諧均有正面意義。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44條)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