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如何計算?可以拒絕履行遺贈嗎?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特留分計算需先確認應繼財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及法定特留分比例推算各繼承人保障份額。被繼承人之遺囑若違反此限度,受侵害繼承人即得行使扣減權。若遺贈尚未交付,得拒絕履行並提起遺產分割;若已交付,則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主張原物返還或價額補償,最終由法院就個案事實裁定。此制度既保障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又確保繼承人基本權益,為繼承法中重要均衡機制。至於何者適用原物返還或價額補償,亦無一致實務見解,當事人宜尋求專業律師評估最佳策略與請求方式,以符其法定繼承保障。
 

律師回答:

特留分制度是我國繼承法中為保障被繼承人之特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在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處分財產時仍能獲得最低限度繼承份額之法律設計。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雖得於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但若有遺贈或生前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即可依法行使扣減權。計算特留分之首要步驟為確定應繼財產總額,依民法第1173條與第1224條規定,應繼財產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計一定期間內贈與,並扣除其債務,惟遺贈義務或遺產酌給不列入扣除。
 
例如某死亡時遺產包括價值500萬元不動產與現金20萬元,但尚須支付喪葬費20萬元,則應繼財產為500萬元不動產與剩餘現金。若繼承人有二人某乙與某丙,應繼分各為1/2,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故特留分為1/4,即500萬乘以1/4為125萬元。
 
若某遺囑指定某乙單獨取得房屋並為遺囑執行人,而某丙未分得任何遺產,其特留分即受侵害。此時某丙應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1223條及實務見解指出,若遺贈尚未交付,則屬於繼承人共有遺產,繼承人得拒絕履行遺贈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但若遺贈物業已移轉與受遺贈人某乙,則不再屬遺產之一部,應提起返還特留分之訴,依法請求恢復其權益。此種情況下,某丙不得主張房屋部分自動回歸遺產並成為共有人,而僅能透過扣減返還請求。
 
至於返還方式,一為原物返還,即某乙應將取得房屋應有部分例如1/4移轉登記予某丙,如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所述;另一為價額補償,如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更1號判決所採,主張僅得請求金錢給付,如125萬元,以補足其特留分。法院最終採何種方式,端視個案事實與法院裁量結果。值得注意者,遺囑指定某乙為遺囑執行人不影響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遺囑執行人雖依法負責遺囑之執行,但若執行內容違反特留分保障,仍應受扣減權制約。若某丙於法定期間內(知悉受侵害並得行使權利起二年、遺囑作成起十年)提起扣減訴訟,其主張將受法律保護。
 
此外,即使某乙作為受遺贈人,於取得遺贈物之所有權後,其對遺贈物取得之原因因扣減權行使而失其基礎,無論法院最後判決為返還物或金錢補償,均以該125萬元為基礎。但實務亦可能考量某乙是否對價取得、其改良建物情況或其他權利變動等事由,綜合判斷是否應採價額補償制,以減輕原物返還對財產秩序之衝擊。
 
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所謂債務額常見有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的債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債務、民法第1150條的繼承費用(如遺產管理分割費用、喪葬費用等)、稅捐債務等。但遺囑贈與債務或遺產酌給債務不用先扣除。。
 
訴訟上要主張遺產分割或返還特留分?
「受遺贈人請求交付遺贈物之債權,於特留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具拒絕交此部分遺產之抗辯權,亦即尚未依遺囑履行物權移轉行為之遺贈財產仍屬遺產之一部,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惟如遺贈財產業已依遺囑而交付或移轉由受遺贈人取得所有權後,因扣減權之行使而回復之特留分,僅於該範圍內使受遺贈人喪失取得遺贈物之法律上原因,並不能認該特定標的物即當然回復為遺產之一部而由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權,或逕主張遺產分割。」簡單講就是,若遺贈物已交付與受遺贈人,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該回復部分並未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判決意旨),所以要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若尚未交付,可以不交付,該遺贈物仍屬遺產一部分,應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實務有認為應該原物返還(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3號判決意旨),也有認為僅得請求價額補償(參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更1號判決意旨)。
 
特留分計算需先確認應繼財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及法定特留分比例推算各繼承人保障份額。被繼承人之遺囑若違反此限度,受侵害繼承人即得行使扣減權。若遺贈尚未交付,得拒絕履行並提起遺產分割;若已交付,則提起返還特留分訴訟,主張原物返還或價額補償,最終由法院就個案事實裁定。此制度既保障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又確保繼承人基本權益,為繼承法中重要均衡機制。至於何者適用原物返還或價額補償,亦無一致實務見解,當事人宜尋求專業律師評估最佳策略與請求方式,以符其法定繼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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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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