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已經繼承亡父的債務,遭到扣薪應如何處理?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在修法後已全面採納限定繼承制度,保障繼承人無須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並提供未成年或顯失公平情形下之特別保護機制,允許逾期主張限定繼承,以防止因無從知悉繼承債務而遭不當扣薪。遭遇此類強制執行情形者,應立即蒐證並評估是否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或請求法院確認限定繼承適用,必要時亦可尋求律師協助,確保權益不受侵害。繼承法之核心,在於兼顧債權人利益與繼承人保護,而透過當然限定繼承、顯失公平之補救機制與第三人異議訴訟,形成完整防線,使民眾得以於親人過世後,免於背負不知情之財務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繼承人繼承亡父債務遭法院扣薪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應先釐清繼承人對該債務是否負有清償責任。依我國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代表即使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繼承,實務上仍採「當然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不需以自身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但如繼承人早年未成年時繼承財產,父親生前又未清償房貸,事後銀行持確定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導致子女遭扣薪,此種情形需回歸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進行救濟。依該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而繼續負擔債務顯失公平者,得於修法施行後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依第1-2條,若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前,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生之保證債務,如履行顯失公平,亦得主張限定清償,惟對已清償部分不得請求返還。另依第1-3條第4項,繼承發生於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如繼承人非因其可歸責之事由、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無法得知債務存在,致未能聲請限定或拋棄,則可主張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認定僅就所得遺產負責。
因此,如繼承人係於幼年喪父,對債務毫無知悉,成年後突遭法院強制扣薪,應儘速蒐集證據如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登記資料、銀行對帳單、繳稅紀錄等,證明所繼承遺產之範圍與價值,以及父親失聯或隱瞞債務之事實,據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此處繼承人可主張其固有財產並非遺產,債權人不得對其進行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撤銷執行命令或停止扣薪程序。同時,亦可聲明於繼承時係未成年人而享有當然限定繼承保護,或即便已成年亦具備顯失公平情形,請求法院確認繼承債務範圍僅限遺產所得部分,免於以自身收入清償。實務上,若繼承人能證明其繼承時確為未成年,法院多會認定適用當然限定繼承原則,而金融機構為免紛爭亦可能與繼承人達成和解,終止扣薪。
若繼承人已成年但能證明顯失公平,如父親長年失聯、對其債務一無所悉,且無從知悉者,亦有可能獲法院採認而停止執行。
此外,民法第1174條亦提供拋棄繼承之途徑,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後自始不承受任何遺產權利義務,當然亦不負債務清償責任。惟拋棄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為之,如已逾期間,仍須依施行法規定另尋救濟。
對於法院已寄出執行命令扣薪之情形,繼承人必須注意時效性,因異議之訴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否則失去救濟機會。另應確認執行名義是否確實及合法,若繼承人並非確定判決主體,或未被列為債務人,則法院扣薪程序可能違法,可另循行政救濟或聲請法院撤銷執行命令。
實務上,為有效抗辯,繼承人應先取得執行命令副本、確定判決書、債權契約及法院卷證資料,分析法院認定繼承人應負責之法律基礎,再據以選擇最適程序進行抗辯。若無法舉證顯失公平,或執行命令已執行完畢,則繼承人亦可嘗試與銀行協議,以限定繼承為前提分期清償,避免信用受損或日後更嚴重執行風險。
,使所有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致以自身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另依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亦得拋棄繼承,自始不負承繼責任。
因此,若繼承人依法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其對債務的承擔將依此受到限制。惟即使選擇限定繼承,仍屬承繼之一環,只是債務清償責任限於遺產範圍內,並非完全免責。因而第1148條所稱之「承受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規定,仍有一定適用空間。近來有實務案例顯示,有民眾突然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原因係父親死亡已逾十年,但生前房貸未清,且母親為連帶保證人,銀行遂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對子女強制執行,認其為繼承連帶保證人。法院既已核發執行命令予公司代扣薪資三分之一,顯示銀行已持確定執行名義,若繼承人未及早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將面臨直接強制執行風險。
若遭執行命令,已屬強制執行階段,提起異議之訴條件甚為嚴格。若係房貸繼承債務問題,可從兩方向處理:一、檢視當時是否未成年,依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直接採限定繼承,據此向法院聲明債務僅以遺產清償;二、即便成年,仍得援引第一之二條所稱「顯失公平」情形,如父親多年失聯無從知悉債務,或刻意隱匿,導致未能聲請限定繼承等情事,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以遺產為限負責,並停止執行。實務上如能證明當時繼承人係未成年者,法院多數仍採限定繼承原則處理,甚至金融機構亦願以此為基礎與繼承人協議和解,避免後續紛爭。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效力-有限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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