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可以繼承大陸遺產嗎?或大陸人可以繼承台灣遺產?

0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人民若要繼承大陸遺產,若遺產在大陸,則須依大陸繼承法處理,若僅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則需在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始得主張,並應於大陸啟動相應繼承程序;若遺產在台灣,則可依台灣民法主張遺產應繼分,台灣法院應適用本地法處理。反之,大陸人民若繼承台灣遺產,雖理論上依法有權,但須符合條件、期限、限額與形式限制,並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制約。兩岸繼承法律雖有架構,但因兩地制度、主權、執行機制與資料查證互不對接,實務操作常困難重重,建議當事人若面對跨境遺產問題,應諮詢律師並早日辦理繼承登記與法律程序,才能避免權利喪失與資產流失。兩岸關係特殊,繼承制度更顯複雜,切記依法行事,掌握時效與程序,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兩岸人民財產法律關係日益密切的今日,涉及跨境繼承問題愈來愈常見,而最常見的疑問之一即為:台灣人是否可以繼承大陸遺產?大陸人是否可以繼承台灣遺產?這類問題的核心,在於兩岸分屬不同法域、法律體系與主權實體,繼承法制不盡相同,然為維持繼承權利與財產流通秩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設有第60條至第68條等規範,作為台灣法院審理兩岸繼承事件之準據依據。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也就是說,若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其於大陸地區之遺產,適用大陸繼承法規,但其在台灣地區之遺產,則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規定。
 
舉例而言,若一大陸籍人士過世,其於大陸之財產繼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兄弟姊妹屬於第二順位,惟於該三類第一順位人皆不繼承時,始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此與台灣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4條所定四大繼承順位結構略有不同,台灣之順位順序較強且應繼分計算方式不同。
 
若該大陸人民在台灣遺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其配偶與子女可依台灣民法主張應繼份,而該大陸人之兄弟姊妹或父母亦可能依法具有繼承權。在此情況下,台灣人若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有權依台灣民法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法院審理時應依台灣實體法辦理,不得因被繼承人為大陸人而否定繼承權,否則即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保障兩地人民財產繼承之本意。
 
相反地,若被繼承人為台灣人,其在台灣地區的遺產當然適用台灣法處理;但若遺產在大陸地區,例如有房產、存款或企業股份,則因台灣法律對於大陸地區遺產並無明文規範是否適用大陸法,學說與實務普遍認為仍應依被繼承人國籍與住所地原則,援用台灣法處理,換言之,繼承程序仍應由台灣法院依台灣民法處理繼承權範圍與順位,僅就大陸地區遺產之登記、移轉程序,需依大陸法令實務配合處理。
 
在此背景下,大陸人民若要主張對台灣遺產的繼承權,亦受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至第68條之限制與條件。
 
第66條規定,大陸人民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台灣法院表示繼承,否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對於退除役官兵或特定遺產尚有特別四年期限之規定;而第67條更設有限額制度,大陸人民在台灣可繼承遺產總額以每人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超過部分須分配予台灣地區其他繼承人,若無台灣繼承人則歸屬國庫;同條規定不動產繼承僅限價值折算,實際不動產不得移轉登記,若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居住使用,甚至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大陸配偶除外。
 
亦即即使大陸人民依法享有繼承權,其於台灣地區之實際繼承範圍及形式均受到實質性限制。而若大陸人民為台灣人民之配偶,則依第67條但書規定,不受二百萬上限與不動產限制,且若其經許可長期居留,則可依照一般台灣繼承人身份辦理不動產繼承,但仍須配合土地法等其他財產登記規定辦理。
 
在全體繼承人皆為大陸人民情況下,依第67-1條,由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產署作為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登記,確保其繼承權利不因人地隔閡而遺失,並防止繼承權人缺位導致遺產無主。同時第68條對於退除役軍人遺產另設保留條款,由主管機關接管處理並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專戶運用,具有歷史性與制度性考量。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涉外-大陸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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