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可以繼承嗎?
問題摘要:
使用借貸契約具有可繼承性,借用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繼受借用地位,惟貸與人得依法終止契約,若未終止,繼承人仍得使用並負責任;貸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繼續承受契約地位,借用人應依契約履行義務,否則亦可能構成違約。此一制度設計兼顧契約穩定性與當事人自主意願,保障貸與人於借用人死亡後可收回物品,同時亦維護繼承人合法使用及財產利益,實務操作中應注意契約條款明確與事實狀況佐證,以確保各方權益。結論為:使用借貸契約可繼承,惟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依法可終止契約,若未終止則契約延續至繼承人;貸與人死亡則契約依舊有效,由其繼承人承接地位,借用人應履行至返還為止,法律上未有當然失效之規定,實務上應依個案詳加判斷與處理。
律師回答:
在法律關係上,借貸契約可以分為「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前者如借錢者須於一定期間內返還相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物品(例如借錢、借米),而後者則係借用一定物品供使用者使用,屬於使用借貸契約,例如借用汽車、房屋、工具等。本文所探討之為使用借貸,亦即「借用東西使用」而非「借錢」。針對「使用借貸」可否繼承的問題,實務上常見於貸與人或借用人死亡後,雙方繼承人是否可以繼續主張借用契約的效力,或是否可以任意終止借用關係。
依據我國民法第4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由此可知,法律賦予貸與人於借用人死亡時有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亦即即使借用人死亡,其繼承人原則上仍得繼承借用契約地位,惟貸與人可主張終止。換言之,使用借貸契約於借用人死亡後並非當然失效,而是由貸與人選擇是否終止;若貸與人未終止,則該契約得由繼承人繼續履行,並負相關義務。
實務上,繼承人若繼續使用借用物,即視為其承接借用人地位,應依原契約之約定或使用物性質使用,並善盡保管義務,如有損壞、轉借第三人或不當使用之行為,貸與人亦得依民法第472條第2款及第3款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貸與人死亡後之法律效果,雖民法未明文規定貸與人死亡是否可終止契約,惟依一般債權繼承原則,其繼承人仍應承受貸與人之債權債務,原使用借貸契約仍可繼續有效,由繼承人繼承貸與人地位,借用人不得據以抗辯契約消滅,仍須依契約使用並返還借用物。因此,除非貸與人之繼承人行使終止權,或契約另有終止條款或雙方合意終止,否則契約關係仍然存續。亦即「借用人死亡→貸與人可終止契約」、「貸與人死亡→借用人仍應履約」。
以實例說明,甲生前將一部汽車借給乙無償使用,乙猝然死亡,乙之子丙繼承遺產並仍持續使用該汽車,在此情況下,丙原則上可主張繼受借用人地位,惟貸與人甲得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行使終止契約權,並請求丙返還車輛。若貸與人甲死亡,甲之子丁為繼承人,則丁得承繼貸與人地位,丙仍須依原約履行借用義務,不得據以終止契約或拒絕返還。但若該車輛係因甲生前特定借與乙個人使用,且契約中明定「不得轉借或轉讓使用權」,則此種情形下丙雖繼承乙,但因未經甲同意轉讓使用,貸與人丁仍得依第472條第2款終止契約。由此可見,使用借貸契約之繼承涉及契約是否具專屬性、雙方是否有特約、借用物性質及繼承人行為等多項因素,法律雖未強制借用契約於死亡時終止,但設計有彈性終止機制以供貸與人使用。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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