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繼承到財產還要幫被繼承人還債?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因此實務上若遇繼承問題,特別是懷疑有債務存在,務必審慎處理、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依法選擇限定或拋棄繼承,並依法進行遺產清冊陳報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在有限責任制度下,繼承人可合理主張:「我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負我所繼承財產的責任」,有效防止因無知法律而遭受債務追討,這也是我國現行民法對繼承制度所作的重要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繼承制度下,許多人常誤以為「繼承就是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依民法規定,繼承不僅包括財產上的權利,也包括財產上的義務,即債務也一併承繼,這也引發不少繼承人擔憂:若被繼承人欠債,自己卻沒繼承到財產,是否仍須負責清償?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的核心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僅限於那些非一身專屬的法律關係;換言之,像贍養費、扶養義務、名譽等專屬於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在繼承之列。然而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其因繼承所取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的核心。

 

該制度源自於兩個主要立法目的:其一是避免無主財產的產生,確保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法律關係得以延續與清算;其二則是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防止遺產因無人承繼而落入法律真空,讓債權人求償無門。

 

但在實務操作上,如果繼承人未採取特定法律程序,仍有可能在不知情下承擔不必要的債務責任。為此,民法提供兩種方式讓繼承人避免無謂的風險:

一是依民法第1154條的限定繼承

二是依第1174條的拋棄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僅以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債務清償責任,不再動用自身固有財產。拋棄繼承則是徹底不承繼任何權利義務,等於從法律上不視為繼承人,亦無需清償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若欲主張限定責任,須依法於知悉可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否則將視為無條件承繼,債務責任無從限縮。於是,有人會問:「如果繼承人什麼都沒拿到,還需要幫忙還債嗎?」依「物的有限責任」原則,即債權人僅得就遺產本身進行強制執行,若遺產已消滅、變賣或轉讓為金錢,債權人即無法對該金錢或繼承人本身主張強制執行。

 

然而,若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則將被視為概括繼承,屆時即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仍可對繼承人固有財產主張償還責任,導致「沒拿到財產卻要負債」的不利後果。

 

結論

因此實務上若遇繼承問題,特別是懷疑有債務存在,務必審慎處理、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依法選擇限定或拋棄繼承,並依法進行遺產清冊陳報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在有限責任制度下,繼承人可合理主張:「我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負我所繼承財產的責任」,有效防止因無知法律而遭受債務追討,這也是我國現行民法對繼承制度所作的重要平衡。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效力-債務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4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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