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父母死後可以不經其他繼承人一直住在家裡?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在法理上,繼承開始後,遺產雖屬繼承人共同享有,但在分割前,各人對整體財產只具比例權利,無對單一標的之占有或排他使用權利。弟弟即使是繼承人之一,亦不得單方面據有遺產房屋,若有使用事實應負責任,如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不成,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包括提起共有物分割、返還遺產、請求不當得利等訴訟,以求實現其繼承應得利益並維護全體繼承人之權益。法院實務上也一再強調,遺產之處分應建立在全體繼承人共同意思基礎上,若有任一人擅自處分、占有,皆可能構成違法,並應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此,在面對此類問題時,繼承人宜儘早協議或進行法律處理,以避免家族成員間關係惡化與法律爭訟之擴大。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對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財產的法律地位與使用方式,已有明文規定,並經最高法院多次裁判予以解釋與補充。當繼承開始後,若繼承人有數人,則該遺產在依法分割前,屬於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亦即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而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數人對於遺產,於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其法律意涵在於,在分割遺產前,遺產整體尚未具體劃分為個別繼承人之應有部分,繼承人無法依其應繼分直接對個別財產主張專屬使用權。因此,若其中一位繼承人例如弟弟,在父母過世後,未經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方面占有並使用共同遺產中的住宅,其行為即構成對公同共有物的單方占有,法律上並無正當依據。蓋各繼承人對遺產享有的僅是「比例上」的繼承權利,並非特定財產之「排他性使用權」,惟為免弟弟會主張跟父母有使用借貸關存在,可以先表明不同意弟弟繼續居住之意旨,並請其搬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而言,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在遺產分割前,係屬全體繼承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字第19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亦指出:「在遺產分割前,係屬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亦即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協議或法院裁判分割前,不得將遺產中的特定物件據為己有。若弟弟以繼承人身分自認可使用該住宅,應事先徵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或協議分割後由其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否則其他繼承人即得主張其侵害共有權並提起返還請求,甚至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共有物分割等救濟程序。此外,在遺產分割前,雖然繼承人無法單獨主張物的所有權,但仍可透過協議達成分割,例如民法第1152條規定:「繼承人得就遺產為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應以書面為之」,或透過法院依民法第1161條聲請裁判分割遺產,而裁判分割可能依遺產性質、繼承人數量及其他因素,裁定將特定遺產物歸屬予特定繼承人所有,其他人則以金錢或他項財產平衡應繼分。

 

至於「應繼分」之意義,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依下列順序繼承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並依第二項及1145條以下條文定其比例與代位繼承規則,倘若父母過世時留有數名子女,且未遺留遺囑指定應繼分或特定繼承人,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每人平均繼承。應繼分是指「在遺產整體中應得之份額比例」,但這比例並不自動賦予特定財產使用權或佔有權,因此弟弟不能主張「我有四分之一繼承權,所以可以住四分之一的房子」,進而據為己有整棟房屋。若弟弟長期獨居於共同遺產的房屋中,且未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其餘繼承人可依不當得利或使用補償理論向其請求居住期間合理使用費。另若弟弟不願遷出且拒絕協議分割,其他繼承人亦可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依民法第819條第一項:「共有人之一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將依該財產之性質裁定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價值分割。

家事-繼承-遺產管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7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52條=民法第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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