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繼承的遺產,妻子能不能分?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設計法定財產制清算機制,目的係基於夫妻間共同生活所產生之財產利益進行合理分配,保障無名義配偶之權益。但於例外情形下,例如一方財產明顯非共同生活所產生,或其對婚姻貢獻極低者,法律即排除其分配請求,反映「貢獻與分配相當」原則。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採法定財產制者,其關係消滅時,例如因離婚、法院判決或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應進行清算。

 

此清算方式為先計算各自婚後財產總額,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之債務,若尚有剩餘,則比對雙方之剩餘財產差額,並將差額平均分配。例如若甲之剩餘財產為400萬元,乙為100萬元,差額為300萬元,則乙得請求甲分與150萬元。此制度基於婚姻共同生活及家庭經營之協力原則,認為配偶之一方即使未具名財產所有權,也應就雙方於婚姻中所累積之財產享有公平分配。

 

繼承遺產非剩餘財產計算範圍之客體

然而,民法明定下列兩類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所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係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因被繼承人死亡、受遺贈、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之財產。該等財產非夫妻協力經營所得,亦非婚姻生活之成果,自不應列為清算範圍。慰撫金則係就特定侵權行為所產生之精神或身體損害所獲賠償,其具有高度人格專屬性,自應排除於清算標的之外。若將此類財產納入清算,將對受害配偶不公,亦違背補償之本質。

 

另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設有例外規定,倘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協力或貢獻,或因其他具體事由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調整其應分配額,甚至免除之。法院在判斷是否應予調整或免除時,須綜合衡酌多項因素,包括:婚姻期間內是否有家事勞動、是否照顧子女、是否長期分居、婚後財產之取得時點、雙方之經濟能力與貢獻等,強調實質公平與具體個案之衡評。

 

此外,為避免爭訟久拖不決,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此一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該分配權僅存於夫妻個人之間,不得作為遺產繼承或對第三人讓與之標的。但若已經以契約明確約定,或已提起訴訟者,則不在此限。至於此項請求權行使之期間,法律亦設有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即使尚未知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日起逾五年者,亦視為消滅,逾期不得再行主張。

 

實務上,曾有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龐大贈與或繼承財產,離婚後對方主張請求分配,然法院認定該財產非夫妻共同協力所得,遂判定不納入清算。另有配偶於婚姻關係中長期不工作、未履家務或扶養義務者,法院亦依據上開條文,予以免除其分配請求額,以維護實質公平。

 

結論

因此,民法設計法定財產制清算機制,目的係基於夫妻間共同生活所產生之財產利益進行合理分配,保障無名義配偶之權益。但於例外情形下,例如一方財產明顯非共同生活所產生,或其對婚姻貢獻極低者,法律即排除其分配請求,反映「貢獻與分配相當」原則。

 

總結而言,法定財產制之清算制度既重視婚姻協力與貢獻,也設有周延例外與救濟機制,以符實質正義之要求。夫妻若面臨財產制終止,應確實清查各自財產、債務與取得來源,依法計算差額,依法主張應得權益,並留意相關時效限制,以保障自身合法權利。

 

家事-繼承-債務繼承-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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