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繼承?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問題摘要:
繼承登記應儘速進行,流程涉及戶政、國稅、地稅及地政機關等單位,需備妥各類戶籍、財產、稅務、印鑑、權狀、協議等文件,程序雖繁但必須嚴謹辦理,方能確保繼承人取得完整產權並合法享有不動產利益,同時避免因疏忽致使繼承關係不清、權利不明或債務牽連等後果,實應慎之又慎,並適時諮詢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以確保繼承程序圓滿完成。
律師回答:
辦理繼承登記是一個繁瑣但重要的法律程序,繼承人若希望承接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如土地或房屋)產權,必須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流程,否則不但不能主張物權,更可能因未依法辦理而遭課罰。
整體流程分為六大階段: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二、國稅局查調遺產及申報遺產稅;三、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四、申請印鑑證明;五、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如有);六、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應前往被繼承人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即除戶謄本),須備妥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身分證、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此階段亦可同時申請壽險保單清查,由戶政機關通報壽險公會查詢各保險公司是否有理賠金,目前在於查明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
第二步應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繼承人應備妥身分證、除戶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等,若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與代理人證件。若擬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應注意自知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提出,並備妥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此階段亦可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查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壽險、信用紀錄等。
第三步為申報遺產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否則將面臨加徵滯納金等行政責任。
申報時應備妥遺產稅申報書、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證明文件、拋棄繼承法院文件(如有),並可申請延期三個月。根據案件性質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係地政登記必要文件。須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未繳清遺產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或產權登記。
第四步應前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核是否尚有地價稅、房屋稅未繳,並於遺產稅文件上加蓋查欠章。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須先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此階段如擬辦理分割繼承,應一併繳納印花稅,並備妥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准予拋棄繼承證明、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等。
第五步為申請印鑑證明,需由本人攜身分證及印鑑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不得委託他人。若已申請過,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並附代理人與委託人雙方身分證及印章。分割繼承必須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如登記時繼承人親自到場並驗明身分,或分割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公證或認證者,得免附。
第六步即為關鍵的繼承登記程序,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所需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權狀、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遺產稅相關證明書、代理人證件及印章,若有遺產分割協議(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應附協議書正副本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並貼足印花稅。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文件。完成上述六大階段後,即可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需注意,依地政機關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否則每逾一個月將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若不辦繼承登記,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持有,將影響繼承人對不動產之處分與利用,且將來再辦遺產處理時需重新補辦程序與文件,徒增困擾與爭議。
此外,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辦理遺產清冊陳報程序,並完成公告與清償程序,繼承人可能喪失限定責任之保障,需對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甚至超過所繼承之財產價值,因此,繼承人於處理產權移轉登記之前,先評估是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以保障自身免遭債務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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