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繼承?
問題摘要:
繼承雖為法律所賦之當然權利,但實務操作中仍需進行遺產清查、債務認定、稅務申報、程序聲請等多重步驟,始得確保繼承權益不致喪失或違法。特別在家族成員多、財產狀況複雜、有債務或精神障礙病史時,更應謹慎處理,並諮詢專業律師、會計師或遺產管理人協助,以保障自身利益,並避免將來面臨追償、稅務補罰或刑事責任風險。繼承,並非僅止於法律名義之承受,更是對財產與風險管理的系統性操作。
律師回答:
為避免法院認定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於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等情節重大,而喪失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的法律利益,繼承人在處理遺產事務時應格外謹慎並注意相關細節。
在我國繼承制度中,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依法當然(自動)取得繼承資格,無須向法院表示承認或聲明意願,即已生效,這即是所謂的「當然繼承主義」。因此實務上並無需特別向法院辦理繼承登記或許可,但這不代表繼承人可對遺產隨意處分或不需進一步處理。繼承一開始最重要的就是釐清遺產內容,尤其針對被繼承人生前帳戶的異常提領、財產異動、名下不動產、股權、保險、存款及債務均須詳查,特別若被繼承人生前存在精神障礙、意識不清、長期臥病或曾受監護、輔助宣告等情形,更應檢視其財產異動是否涉有無效處分、侵權、贈與無效或可撤銷之可能,亦即是否具備追回之必要。
在遺產清理方面,民法第1156條明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應將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此義務並非單純程序性規定,而係確保繼承人可依據正確遺產內容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進行遺產分割,若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遺產清冊,或於遺產清冊隱匿或虛偽記載,法院可因此認繼承人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需負無限清償責任,因此查明遺產實際內容極為關鍵。
更須注意,在法院遺產清算程序終結前,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或對受遺贈人交付遺產,否則可能觸法而需對其他債權人負擔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許多繼承人誤信被繼承人生前未留債務,對法院發來的支付命令置之不理,殊不知若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將發生確定效力,並得據以強制執行,造成繼承人須以遺產乃至於固有財產清償之危險。最後提醒,勿於繼承開始後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遺產存款或擅自處分財產,若無全體繼承人之合意,該行為將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責。對於避免遺產紛爭的最有效手段,仍是生前由被繼承人預立有效遺囑,透過律師、地政士或公證人製作代筆、公證遺囑,以確保遺囑之形式合法與遺產分配明確。
其次,辦理繼承雖不必表明繼承意思,但若繼承人擬辦理遺產登記、領取遺產存款、辦理保險給付或申請遺贈稅免繳證明時,仍須提出一定之文件,並辦理相關程序。
其中最重要之步驟之一,即是辦理遺產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完成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關係證明、戶籍資料、遺產清冊、扣除債務證明、醫療費用與喪葬費用等扣除資料,並就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是否有贈與行為亦應併予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就申報資料核定稅額,倘若遺產未達課稅門檻,將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否則須先繳清稅款始得取得「已繳稅證明」,而此兩項證明為日後辦理土地登記、金融遺產提領、股權過戶等必要文件之一。
首先,應留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是否曾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依遺產稅申報與法院遺產清算程序要求,該等贈與屬遺產稅課稅範圍或法院應納入清算之準遺產,應主動據實申報;其次,被繼承人若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而未指定受益人,依據保險法規定,其死亡保險金屬於遺產之一部分,應列入遺產清冊供法院審認,以免有隱匿遺產之虞。
此外,縱使繼承人已適用民法修法後之「當然限定繼承」制度,仍應於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可能遭補稅並加罰滯納金;遺產稅的課稅基礎為遺產總額扣除債務、費用與免稅額後之淨額,故債務是否成立、憑證是否完備將直接影響遺產稅負擔。繼承人對於債務部分也需查證明確,包括借據、契約、擔保文件、信用卡債、稅務欠繳、醫療欠費等,如未申報者將不得扣除,增加稅負。查明遺產與債務後,若確定遺產資不抵債,繼承人即須思考是否辦理拋棄繼承。
針對遺產處理方式的選擇,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可能涉及之債務與稅賦,應在「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間謹慎抉擇。
民法第1174條明定,拋棄繼承者應書面通知其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並應確認通知對象為同順位之未拋棄者,或先順位全體拋棄時之次順位繼承人,法院對失聯繼承人可透過公示送達程序完成通知,倘未於公告期間內表示拋棄,則推定其為承受遺產,故有不利效果。
例如甲死亡後,其子女乙丙為繼承人,丙拋棄繼承,若乙旅居海外無法連絡,經公告程序後未表明意見,則視為乙承繼全部遺產及債務,在此情況下,若丙選擇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則視為其他繼承人同為限定繼承,可避免乙於不知情下負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無法確知他人是否願意繼承的情況下,建議採限定繼承較為周延。此外,同順位繼承人全體拋棄後,即須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繼承,此程序若逐一拋棄,層層通知,將耗費相當程序時間與成本,不利遺產早日清理。
從稅務角度觀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若繼承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卑親屬承繼者,其可扣除之遺產稅額不得重複計算,而以原拋棄人得扣除額為限。舉例言之,若甲之遺產應由其子乙、丙各分一半,依遺產稅規定,兩人可享有合計90萬元之免稅額(每人45萬),但若乙丙拋棄繼承,其下各有兩名子女承繼者,則四人雖承受遺產,遺產稅免稅額仍以90萬元為限,不因人數增加而累加計算;若繼承人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則拋棄繼承後無人可再享原本扣除額,從而增加稅負。民法於民國98年修正後,明文確立「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取消舊法下繼承人須於三個月內主張限定繼承,否則即視為無限責任之規定。
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為限,無須以其固有財產清償,即為限定繼承之當然適用,但為維護債權人權益並確保繼承人不假限定名義圖利己身,法律仍要求繼承人依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規定,提出遺產清冊、聲請清算程序、公示催告等。若有重大虛偽記載、漏報或隱匿,法院將得認其喪失限定責任效力,視同無限清償,故實務上繼承人應依程序規範辦理,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無瑕,避免債務風險。
辦理繼承之順序可略分為:
一、取得死亡證明與戶籍謄本以確認死亡事實;二、取得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釐清繼承人範圍;三、查明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與債務,包含不動產、存款、投資、保險、債務、醫療費與喪葬費等;四、查明二年內贈與情形;五、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免稅或繳清證明;六、繼承人協議遺產分割或聲請法院調處、判決分割;七、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金融帳戶提領、股權過戶等繼承手續。若無協議,可聲請法院遺產分割訴訟,程序中法院將依應繼分及具體遺產性質分配;若遇遺產爭議,可循訴訟或調解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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