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遺產清冊陳報程序應依三個月內時限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附具完整戶籍資料、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並完成法院裁定後之公告登報、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滿依比例清償債權,向法院陳報清償情形後始完成程序。期間如有清償或遺贈交付錯誤、未按程序公告、虛偽記載或隱匿遺產等情形,皆可能導致限定責任無效,繼承人需自行承擔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責任,甚或對所有債務負全責,實不可不慎。建議繼承人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確保程序無誤,以保障其自身法律地位及經濟權益。

 

律師回答: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繼承人為確保限定責任原則得以適用的重要程序,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否則將可能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保障的「以所得遺產為限」的清償責任原則,而須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因此,陳報遺產清冊的時效性與程序正確性攸關重大。實務上,繼承人如需辦理此項手續,首先應於三個月期限內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程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若因事實複雜或資產難以調查,可聲請法院延長該期限,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准予延展。

 

若繼承人有數人,則僅需其中一人完成陳報,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具有共同效力,無須重複提出。聲請書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參考格式,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協助。聲請人應備文件包括: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二、聲請人及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三、陳報人印鑑證明;四、遺產清冊,列明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存款、有價證券、保險利益、債權債務等,並應檢附不動產謄本、銀行存摺影本、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佐證資料;五、繼承系統表,顯示繼承人間關係及繼承順位。聲請人可指定其中一人為送達代收人以利文書送達,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

 

法院受理後即依民法第1157條啟動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申報債權,該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聲請人收到裁定後,應於十日內將裁定內容刊登於法院指定報紙或公告媒體,並於登報後向法院提交登報證明;未完成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公告期屆滿後,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59條就已申報債權及其所已知之債權,以遺產為限依比例清償,並不得影響有擔保或優先權人之利益。若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遺產,始得支付遺贈款項。

 

而對於未申報債權或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依民法第1162條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請求,保護繼承人免負額外責任。倘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未依公告程序進行清算,或於公告期間擅自清償債務、交付遺贈,致債權人受損者,依民法第1161條繼承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其對債權人之責任不再限於所受遺產;債權人並得對不當受領人請求返還。更甚者,若繼承人有重大隱匿遺產、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者,依民法第1163條,法院得剝奪其限定責任保護,使其回復至對全部債務負清償義務的地位。

 

因此,雖我國現行制度已原則上採限定責任,但程序仍有嚴格規定,不可任意疏忽。此外,繼承人亦應注意若未依第1156條或1156條之1陳報遺產清冊,即便依比例清償已知債權,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喪失限定責任保障,使債權人得依1162條之2對其未清償部分主張全額求償責任,不以所受遺產為限。簡言之,遺產清冊陳報制度是法律在保護繼承人免於債務陷阱的前提條件,同時亦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益,若繼承人不當處理或怠忽程序,恐反而自失保護,甚至需以固有財產清償亡者債務。最後,依據非訟事件法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非訟費用。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1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59條=民法第1161條=民法第1162條=民法第1162-2條=民法第1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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