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應注意事項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限定繼承為繼承人提供制度性保護,須依照民法及家事事件法明定之時效與程序操作,具體流程包括三個月內提出聲請、開具遺產清冊、法院公示催告、公告期內不得清償、期滿後依比例清償、六個月內陳報清償結果並完成備查,始可有效免除對於超過遺產部分之債務責任。其間任何一環疏失,皆可能導致繼承人喪失限定責任地位,回復為無限責任。因此,辦理限定繼承應即早蒐集資料、諮詢律師、確保程序無虞,以守護家庭財產安全,達成立法者希望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利益之平衡目的。

 

律師回答:

限定繼承是我國民法自98年修法後建立的重要制度,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繼承人因承繼被繼承人遺產而同時無限承擔債務,導致家庭崩潰、經濟困窘,進而實現「父債不必子還」的立法精神。

 

然而,限定繼承雖已成為原則,但其實現仍需繼承人依照法律所定程序辦理,否則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仍可能導致繼承人需對債權人負擔超過所繼承遺產範圍的責任,因此掌握辦理限定繼承的法律步驟與注意事項極為重要。限定繼承的核心精神是繼承人僅就所受遺產負責,不需以自身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但須依民法第1156條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附具遺產清冊。若三個月內準備不及,亦可聲請法院延長。

 

需注意的是,此三個月期間並非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而是從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實務上此一時間點可能因人而異,例如不住在一起的繼承人可能於事後很久才得知死亡事實,這種情形下應主張自知悉日起算,並舉證說明。辦理限定繼承的具體程序,首先需開具遺產清冊,內容包括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與債務,目的在於釐清可供清償債務之遺產範圍,此清冊必須詳實列出所有已知財產與債務,並應附上佐證資料。

 

接著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等相關規定,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聲請人應一併提出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其他必要文件。法院受理後將作成公示催告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少於三個月)申報債權。聲請人應依裁定內容將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法院指定媒體如報紙或公報,以完成公告義務。

 

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向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申報期間屆滿後,繼承人須依債權申報結果進行清償,清償順序為:第一,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第二,普通債權,如信用卡債、貸款等,依比例分配;第三,遺贈,如有被繼承人生前設有遺贈者,應在清償完債權後再為遺贈交付;第四,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且繼承人亦不知之債權,屬最末順位。

 

如仍有剩餘遺產,則繼承人得依法受領。此一清償流程應於債權申報期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並提出償還情形與佐證資料,法院審查無誤後准予備查,限定繼承程序即告完成。須特別留意的是,若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及交付遺贈時未依法執行,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根據民法第1162-2條,該繼承人將不再受限定責任之保護,債權人可就其未受償部分向繼承人請求賠償,且此責任不以所受遺產為限。換言之,一旦程序有瑕疵,繼承人即可能回復至無限責任之狀態,甚至需以自己財產清償,違背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

 

此外,若繼承人未妥適保存遺產、擅自處分或對某些債權人給付不當者,也可能構成對其他債權人之侵害,致生債權平等受償之破壞,甚至衍生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院亦將認定該繼承人喪失限定責任之保護,實務上已有多起繼承人因未依程序處理遺產,致需負擔被繼承人全部債務之案例,顯示即便法律已有保護,實際操作仍不可輕忽。

 

因此,繼承人如無律師協助,應極謹慎辦理,避免流於形式,使保護名存實亡。再者,如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而非限定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聲請,若期滿未為表示,即視為接受繼承並適用限定責任原則。然若未依法律辦理清冊陳報與公示催告,於程序上構成怠惰,即便主張限定繼承,法院亦可能否認適用。

 

實務上常見繼承人認為法律已改為限定繼承便掉以輕心,未實際辦理必要程序,致使面對債權人追償時仍需自行負責,甚至敗訴,教訓深刻。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62-2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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