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陳報遺產清冊?優缺點?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清冊陳報制度乃在保障繼承人免於無限責任之同時,兼顧債權人知情與追償之正當權利,為一項重要且實用之繼承法律程序。透過法院公告、催告與統一處理債務之制度設計,不僅可使繼承人提早掌握財產與債務範圍、進行妥善規劃,亦能達成公平、公正、公開處理遺產之政策目標,實為現代繼承制度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故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即評估自身財產權益與責任風險,必要時及早向法院聲請辦理遺產清冊之陳報,以確保法律上的最大保障與家庭關係之和諧維護。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體系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依第1148條規定,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惟若該等權利義務為專屬於被繼承人者,則不在繼承範圍內。現行繼承制度以「限定繼承」為基本原則,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毋須以自己固有財產負連帶責任。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為避免繼承後面臨突如其來的債權追討風險,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間內,依民法第1156條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之陳報。

 

所謂「遺產清冊」,即詳列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之財產、債務與應付費用等項目,透過法院的程序予以公示,讓債權人有機會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辦理陳報程序,該三個月期間如有正當理由亦得聲請延展。若繼承人有數人,則其中一人辦理陳報即可,其他繼承人視為共同陳報。

 

法院受理後,依第1157條應依法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該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且在公告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以維持債權平等與保障程序之完整。

 

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主要有三:

第一,繼承人能於公告期間全面掌握被繼承人生前可能遺留的債務,避免因不知情而清償隱藏債務,強化法律保障;第二,若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將喪失就遺產主張債權的權利,繼承人可安心分割與利用繼承財產;第三,可在法院登載程序保護下妥善處理遺產,不僅符合法律程序,亦對第三人具對抗力。

 

相對而言,若未辦理陳報,則雖仍享有限定繼承之基本保障,但繼承人對債務範圍掌握不足,難以確認是否負有潛藏的清償責任,恐造成遺產已分割甚至處分後,仍遭債權人主張清償,引發訴訟或被迫返還情事,繼而影響財務安排與繼承秩序。

 

至於辦理程序方面,首先應備妥必要文件:

包含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陳報人之印鑑證明及聲請狀。遺產清冊內容應詳載所有遺產種類,例如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金請求權、未清債務、稅費義務等,並應列明估計價值,以利法院及債權人審認。

 

聲請狀內容應簡要敘述被繼承人基本資料、繼承開始時間、繼承人名單及申報目的。實務上亦建議附上分割協議草稿、稅務申報書等文件,以利法院整體審酌。

 

若債權人基於債權保全之考量,認為應由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者,亦得依民法第1156-1條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限期提出;或法院基於訴訟程序已知繼承人涉及債務清償請求案件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限期陳報,並準用第1156條所訂延展與視為共同陳報之規定。

 

在公告期間屆滿後,若無債權人申報債權,則繼承人依法可不負清償責任;反之,若有債權申報,繼承人即應就繼承所得範圍內負擔清償,並依優先順序清償,對無法清償之部分不負擔任。此制度亦對誠實債權人提供一定程度之保障,避免債務逃逸。值得提醒的是,雖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遺產清冊陳報,但為防止日後債務糾紛與責任追訴,建議繼承人應審慎評估遺產內容,衡量財務風險後決定是否辦理,特別是在被繼承人財務情況不明或曾涉及複雜借貸之情形,陳報即具有更高實用價值。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1條=民法第1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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