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領得到身故保險金?
問題摘要:
保險契約乃民法上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受益人指定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受益人之身份是否為同居人或非親屬而有差別待遇。同居人欲領取身故保險金,應確認契約效力無虞、身分關係清楚並備妥必要文件,即可依法行使請求權。若遭保險公司任意拒賠或刁難,應即依法主張救濟,透過調處或司法途徑實現保單利益。法律之所以保護契約正當性,是為維護要保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尊重其於生前所為風險規劃與對特定關係人之照顧意旨。保險公司作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有義務忠實履行契約義務,不得藉身份偏見或行政技術手段拒絕給付,否則即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自由精神。現代社會關係多元,法律亦須與時俱進,以平衡保障保險制度功能與保險道德風險之界線。只要契約成立合法有效,且符合程序正義,則不論婚姻內外、血緣親疏,皆應享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正當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同居人是否得以領取身故保險金的問題,實務上核心在於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及受益人之合法性,並須從保險法之「保險利益」原則切入分析。
依據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具有保險利益。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依保險法尚須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方能成立有效契約。
所謂「保險利益」,係指對保險標的存在經濟上損害可能性之關聯性,是為防範道德危險與不當謀取保險金所設,惟此原則並未延伸至「受益人」,亦即現行法令並不要求受益人須與被保險人間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反而賦予要保人於訂約時有完全之自由,得指定配偶、親屬、友人、同居人甚至外遇對象為受益人,只要無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保險契約自屬合法有效,且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
尤其於現代社會結構多元化下,同居關係甚為常見,實務上如有保單明載同居人為受益人,即便未有法律婚姻關係,亦非違法之事。惟實務為防杜爭議與詐領風險,保險公司在同居人為受益人之情形下,通常會要求填寫其身分證字號、進行身份查核,甚至安排親晤以確認被保險人同意並了解保險內容,此屬合於保險核保審慎原則之作法。而若同居人主張其於要保人死亡後得請領保險金,除須具備保險契約效力存在、保險事故已發生、無除外責任事由外,還須提出死亡證明書及本人身份資料。
若保單遺失,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但若死亡證明書無法取得,則申請理賠確有困難,因死亡證明書為確認保險事故發生與排除契約瑕疵(如告知不實、自殺、除外事故等)之核心依據。惟有些保險公司可接受替代資料如除戶戶籍謄本,尤其當同一被保險人於該公司有多張保單,而其他受益人已提出死亡證明書完成理賠時,公司可援引既存文件辦理餘下保單之理賠。
若受益人始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仍可循民事訴訟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之訴,由法院調取資料確認死亡事實後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此亦為保障受益人權利之最後手段。至於保險利益之認定,雖法條未對「家屬」下定義,然,所稱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非限於親屬或戶籍登記。
是以,若同居人與被保險人有穩定同居關係、共同生活已持續相當期間,於保險利益之判斷上即具有正當性。該判決進一步指出,即使有短暫異居,只要未變更永久同居之意思,仍得視為同一生活體之家屬。此一見解有助於保障同居人之保險權益,亦有利於釐清保險利益存否之認定基準。
按民法第1123條所定「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非限於親屬,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必要。又所稱「永久共同生活」,指有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相當期間共同生活者而言,倘暫時異居,而有回歸之意思者,仍可謂為永久共同生活。原審認定林O鑾為參加人之外祖母,其於104年7月前係與參加人等3人同住,自同年7月底始遷至林O中住處與之共同生活。…果爾,林O鑾於104年7月底前,既已與參加人共同生活長達8 年以上,能否謂其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與參加人同居一家,而非參加人之家屬?又林O鑾曾輪流與參加人等3 人、林O中同住,其於104年8月3 日辦理系爭變更登記時,僅遷往林O中住處居住數日,則憑何認定其斯時主觀上已變更久住之意思而與林O中共同生活?又官O聆如何知悉林O鑾已永無回歸與參加人同住之意思?倘官O聆非明知或可得而知林O鑾該主觀意思之變更,其出具系爭聲明書據以辦理系爭變更登記,能否謂其行為對林O鑾構成侵權行為?或謂參加人對林O鑾無保險利益?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查審認,遽謂林O鑾於辦理系爭變更登記時,已變更久住之意思而非參加人之家屬,官O聆明知上情仍出具不實之系爭聲明書,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57號民事判決)
因此,實務上若要保人將同居人列為受益人,只要契約訂立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單合法成立,經被保險人同意,並無詐欺、強迫或偽造行為;二、保險公司已審慎核保,查核受益人身份資料,契約無效之事由排除;三、事故發生後可提供必要理賠文件,或得透過法院途徑補正,即可依法領取保險金。就倫理層面而言,雖有部分保險公司對於非婚姻關係之受益人會較為謹慎處理,但法令既未禁止、亦不以親屬身份為前提,保險公司無從逕自否定受益人請求權。
此外,若同居人因與亡者家屬爭執,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應即蒐集其他證據如醫院開立之死亡診斷書、火化證明或除戶戶籍資料,必要時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戶政機關聲請取得戶籍謄本,若仍受阻礙,則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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