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生死不明可以繼承遺產嗎?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上未明確死亡或未辦理死亡宣告之前,即使失聯仍視為生存者,具繼承權利。除非能證明其喪失繼承資格,否則其他繼承人不得單方面排除其權益。法律保障遺產之公平分配,亦強調程序正當,故失聯繼承人之處理,宜依死亡宣告等正規程序進行,以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後續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失聯、生死不明者是否可以繼承遺產的問題,首先必須理解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原則。

 

我國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

我國民法第1148條明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惟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則不在此限。換言之,繼承人一旦符合資格,即自動取得被繼承人非一身專屬之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為保障繼承人之財產安全,民法第1154條同時允許其以所繼承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即所謂限定繼承;若繼承人不欲承擔繼承義務,也可依第1174條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則視為自始不具繼承人地位,亦不負任何繼承責任。

 

至於限定繼承,雖繼承人仍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但債務清償義務僅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且仍需向法院辦理遺產清冊陳報等程序,否則可能因違反義務而喪失有限責任之保障,依法改為無限責任。

 

回到實務層面,若讀者的手足多年失聯、生死未明,父親日後如發生繼承事件,則該手足依法仍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原則上與其他子女共同享有繼承權。

 

縱然有繼承人失聯,仍得為繼承手續

實務上,土地或房屋如需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在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的情況下,其他繼承人得以全部繼承人名義,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登記完成後,由地政機關通知其他繼承人,未出面的繼承人仍保留其繼承權。

 

日後如需進一步分割該筆公同共有遺產,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或依法聲請法院裁判分割。若因失聯繼承人未能表示意思,致分割困難,則應由其他繼承人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裁判請求,法院將代為裁定如何分配該筆遺產。

 

如何排除失聯者之繼承權?

然而,若讀者希望完全排除失聯手足之繼承權,法律上雖不能憑個人主觀排除他人繼承資格,但可依據民法死亡宣告制度處理。依民法第8條以下規定,若自然人失蹤達七年,或年逾八十歲失蹤滿三年,或遇特別災難失蹤滿一年,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經公告與審理程序後,如無反對情事,得作成宣告死亡之判決。

 

此種判決雖屬法律上死亡,與實際死亡有別,但一旦確定,即視同當事人已死亡,得依法辦理遺產繼承程序,亦無需再將其列為繼承人。故讀者如能證明手足已失聯達法定期間,即可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並依死亡宣告裁定之死亡日推定其死亡事實,自該日起喪失繼承權,遺產得由其他合法繼承人分配。

 

不過,須特別注意,若日後手足返回並證明其尚在,依法得依家事事件法 第163 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法院撤銷後,其生存事實回復,先前以死亡宣告為前提所進行之繼承或財產處分關係,亦可能隨之變更。例如已分配之遺產可能需返還、已處分之財產如無善意第三人介入亦得回復原狀,因此實務上應謹慎處理,避免衍生爭訟風險。

 

結論

總之,法律上未明確死亡或未辦理死亡宣告之前,即使失聯仍視為生存者,具繼承權利。除非能證明其喪失繼承資格,否則其他繼承人不得單方面排除其權益。法律保障遺產之公平分配,亦強調程序正當,故失聯繼承人之處理,宜依死亡宣告等正規程序進行,以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後續繼承糾紛。

家事-繼承-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 第163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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